民国山东地区的自行车执照

DX——W 发表于 2014-12-06 23:34:08
    清末,山东出现了近代运输工具,一些主要驿道改为公路,有的改建为铁路,新的运输方式取代了旧的运输方式,因而出现了近代的交通管理。1933年1月,国民政府山东省民政厅公布《各县公安局管理脚踏车暂行规则》,规定管理脚踏车由公安局负责,并规定了对脚踏车轮机、制动机、车铃和车灯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登记发放牌照,方准行驶。上图是民国25年寿光县公安局签发给韩家埠村韩成敬的“行车执照”、民国23年昌邑县公安局签发给北逢庄徐永梓的“行车执照”,证书格式基本相同,均标注有配套另发给车牌一副。那个年月能拥有辆自行车,应该比今天的宝马奔驰还要牛得多吧。
民国行车执照700.jpg


山东交通管理旧史小贴士
    清末,山东省烟台市区最早在路口始设巡警,持黑色警棍,维持交通秩序。
    民国初期,山东全省没有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只是几个比较大的城市和少数县城设立警察管理交通。
    1930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根据行政院核准《警长警士服务规程》设立警士指挥交通的守望岗位,规定停止、放行各种车马行人之手势。
    1931年,  济南市公安局设交通股,交通警察设在各区公安分局。
    l933年1月,山东省民政厅公布《各县公安局管理脚踏车暂行规则》
    1934年1O月,山东省建设厅成立护路警察大队,分布于烟潍、台高潍、青烟海、烟荣徐、济德南、济东濮、济利占、周青沂、曹法郓、胶兰沙、青黄、历济等路段,保护公路,维护交通。
    1934年12月,南京政府内政部公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要求陆上交通管理事宜,均应遵守本规则,各种车辆均需向警察机关或其它主管机关登记,经检验合格发给号牌执照后方准行驶,违者按车辆种类分别处罚。
    1936年3月23日,《青岛市交通管理规则》发布,规定各种车辆均有牌照方准行驶,否则警察随时取缔,车辆乘客载重不得超过各该车辆规定之限度,行车最高速度以每小时20公里为限,同类车辆接续行进前后车最小距离为5公尺,不得相并而行,空车须让实车先行等等,违反规则者,依照违警罚法规定处理。
    1937年,山东省会警察局在全市设立交通岗62处,分属各分局管辖,每岗配警士4人,带白色臂套,轮流值勤。
    1937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山东后,由日伪警察机关管理交通。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管辖区的交通管理仍由警察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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