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的京师警察厅

警史钩沉 发表于 2015-05-14 08:40:51
  北京政府成立之初,京师警察机构仍沿袭前清旧制,初设内城巡警总厅,由厅丞主管。1913年1月改设京师警察厅,直隶内务部,负责管理京师市内警察、卫生、消防等事项。该厅设总监1人及秘书、都尉、警正、警佐、技正、技士若干人。厅内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消防5处。各处设处长1人,由都尉充任,承总监之指挥,监督、管理该处一切事宜,并指导考核各区队有关该处一切事项。各处职掌与编制如下:
  总务处:下辖第1-3科,分掌该厅机要事项;典守印信并办理文书收发保管;拟订各项警察章程;办理职员、巡官、长警的进退记录及巡官、长警的特别派遣;以及请愿警和各机关单位的警卫的派遣;办理巡官之招募、训练及考核检查;编制警务报告、统计报表、预决算;稽核所属官署经费出纳及办理购置;保管物品以及建筑修缮等一切庶务事项。
  行政处:下辖第1-3科,分掌国籍变更;户口调查;对集会结社、著作出版进行管理及对报纸进行检查;稽查管理剧场、演卖杂技和娼寮;查禁制造、贩卖猥亵物和有碍风化的物品;办理营业的准驳及再业、歇业的登记调查,以及市场、商品陈列所的视察;取缔违法工场、典当、估衣、荒货等铺;取缔失准度量衡器;调查货币流通;审查、管理公私建筑,并对公共建筑物进行保护;对改建道路、架设桥梁的方案进行审核;督察整理道路、桥梁、沟渠和公共交通;审查车辆容积重量,稽查管理电灯、汽灯和路灯;管理各种标杆安设移置;办理残疾人员的救恤和贫民教养;办理各国使馆人员和寄居的外国人的名籍的调查和外国人发生事故的调查等事项。
  司法处:下辖第1-3科,分掌刑事案件预审、解送及法医诊断、救护、检视死伤者;传唤证人和取保省释;管理罪犯赃物及遗留物;搜查赃证,缉捕案犯;检查遗失物、漂流物和埋藏物;检查管束被监视人、浮浪者、失踪者、精神病患者、弃儿和迷儿;执行预戒令;办理司法警察的训练、分配和派遣法院;管理拘留所;稽核缴纳的罚金和囚粮;对各署队执行司法警察业务进行考核等事项。
  卫生处:下辖第1-3科,分掌保持公共道路清洁;配置及监查清道夫役、水车、土车;管理尘芥污物容器和容置场的设备;监查住户卫生;管理公共沟渠和水井浚泄修缮;办理排泄水设备的清洁消毒;检查私有沟渠、水井;对公共厕所设备进行修缮、清洁、消毒及缴纳租捐;管理肥料的搬运、晾晒、屯积;视察并管理公私立医院,检查管理医师、产婆和其他治疗营业;检查管理药剂营业、药品配置,限制剧毒药品和着色料,检验微生物,并对药品、毒品、化妆品进行化验;检查管理饮食品制造场所、庖厨用具;检查管理娼寮、剧场及公共营业场所的卫生;诊断娼妓健康,防治传染病;预防兽疫,接种痘苗;管理棺尸停放处所和墓地埋葬;检查管理屠宰场、畜舍和死兽;办理巡官、长警的体格检查;对巡官、长警因公负伤进行诊治和鉴定;诊断拘留所人犯和待质人犯;对道途疾病和死伤者进行急救治疗。
  消防处:下辖第1-2科,掌理消防员弁的配置、服务、进退、赏罚及消防队的编练和派遣;调查消防费和水费;管理消防器械,调查地理水利;办理望火梯的改置移转;对消防志愿者进行训练。
  该厅还设有管理外勤业务的勤务督察处。该处设勤务督察长1人,承总监之指挥,监督督察员对京师各区警察署进行督察。勤务督察分制服督察和便衣督察,负责督察各区警察署行施警务方法及其管辖地域的情况;督察巡官、长警的容装礼式及其执行职责情况;督察各区署调查户口详略;所辖区域治安、卫生、传染病防治、风俗、营业、交通等。并将搜集到的情况撰写成报告。如发现重大事故,则报告督察长转呈总监。一般寻常事件则迳告该管区署、局、所、队。
  此外,该厅还设有直属警察队,负责指挥消防队、警察分队、侦缉队执行任务。
  京师警察厅在京师内各区设警察署。
  京师警察厅于1928年6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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