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没有参加过长征的红军,新中国首次授勋时功绩有区别

徽章与荣誉 发表于 2016-06-16 11:19:23
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对中国工农红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有功人员勋、奖章的授予作了规定。这其中,对于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有功人员的颁授条件比较复杂,特别是三级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需要认真的理解条例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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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三级八一勋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一奖章。出于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等因素考虑,八一奖章的材质为银质,与勋章相同,而与独立自由奖章和解放奖章的铜质区别开来。


《条例》中,对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规定是这样的:
……
第二条勋章、奖章依照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
(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
第三条八一勋章、八一奖章分别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
(一)一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
(二)二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三)三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长征和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下列人员:
1935年10月20日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四)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除本条前三项所列各种人员以外的人员。
本公号的观点一直认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
红一、二、四方面军和陕北红军、红二十五军中参加长征的“老红军”才有资格获得“三级八一勋章”。考虑到“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连级以下人员的条件艰苦等特殊性,这部分人均授予“三级八一勋章”,不受时间和是否参加长征的限制。
而其他红一、二、四方面军,陕北红军,红二十五军中未参加长征的“红军”,即1935年10月20日以后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以后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只能授予“八一奖章”。
如果用最简捷的语言表述,就是以是否参加长征为标志:在连以下人员中,参加过长征的“老红军”有资格获得三级八一勋章,未参加长征的“红军”只能获得八一奖章。“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人员因条件艰苦,不受是否参加长征限制,均获三级八一勋章。
最近,我们查到1955年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的一个说明,其中对上述问题作了专门解答,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观点。该说明非常核心的提出:“一般的说,经过长征和没有经过长征的人员,在革命形势恶劣和时候和在革命形势好转的时候参加革命的人员,其功绩是有所不同的。”
该说明第三条是这样的:(为方便阅读,我们为原文分了段)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授予三级八一勋章的人员在时间上作了五种不同的规定。这是根据当时斗争形势的发展,以及根据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游击队和东北抗日联军所处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
该项第一目的规定(徽章与荣誉公号多余解释一句:这里的第一目,是指条、项之下的分目,而非第一“目的”),是由于红军第一方面军于1935年10月20日到达陕北吴起镇,结束了长征,并与陕北红军会合;
第二目的规定,是由于红军第二、第四方面军于1936年9月底全部通过四川与西康交界的腊子口,长征人员出了草地,基本上结束了长征;
第三目的规定,是由于红军第二十五军于1935年9月与陕北红军会合,斗争形势有了改变;
第四、第五目的规定,是由于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人员和东北抗日联军直到1937年7月6日,其所处的斗争形势仍然特别艰苦恶劣的缘故。
一般的说,经过长征和没有经过长征的人员,在革命形势恶劣和时候和在革命形势好转的时候参加革命的人员,其功绩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对在上述各项规定的时间以后到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军的连级以下人员授予八一奖章。
从上述《条例》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确立了“论功行赏”的奖励原则。从另一个侧面,也诠释了“老红军”和“红军”称谓的内涵。

(原题目:原创 | 新中国首次授勋时定调:经不经过长征的人员,功绩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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