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新区征借粮草的规定(1949年3月20日)

Chief 发表于 2017-11-15 17:46:46

一、大军南下进入新区后,民主政权尚未建立或刚刚建立,公粮制度一时不能实行,除以缴获粮及伪政府屯粮拨充军食,当地如有地方公产收入之存粮亦可尽先借用外,不能依赖后方供给,主要的必须采取就地征借办法,解决军队的粮草供应问题。征借的粮草将来再另订办法拨还或顶交公粮,届时也可宣布大地主大富农所借出之粮食,即做为征发之军粮或只顶还其一部。

二、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征借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富农,其次是中农。按其粮食总收入作标准,地主征借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富农征借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佃富农征借百分之二十,中农征借百分之十到十五,贫农一般不借,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可少借一点。马草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随粮附加。在群众尚未发动的新区,这一规定之全部实行,固属尚难保证,但这种原则规定还是必要的,目的是避免不分贫富平均摊派,或对地主、富农行借过多,打击过重。

三、南下的部队,可以团为单位,在政治部领导下,由随军地方工作人员及供给人员组成粮秣工作队,负责筹粮。当地保甲长及差务处之类的组织,凡可利用者均利用之,配合以民主评议进行征借。粮秣队则一面监督他们;一面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我们的借粮政策(当然也要宣传其他各种政策),检查保甲长或差务处对粮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核对其账目,责成他们在当地群众中公布之,防止他们贪污中饱。无保甲长或差务处可资利用者,则由工作队直接办理征借。

四、在新区,应坚持财粮制度,爱护人民的财富,反对浪费,严禁以粮食换各种物品。粮秣由工作队按规定发给各伙食单位。不经过粮秣工作队,任何人不得直接征用粮草。为此,最好以军区或野战军为单位,印制统一的借粮证,由粮秣工作队统一填用。粮秣工作队有供给部队粮秣之责,也有检查粮秣开支之权。各伙食单位要向粮秣工作队报销。工作队也应有粮秣收支的详细帐目,备政治部及部队首长随时检查。

五、征借粮秣时,一面要保证部队需要;另一面也要照顺到当地的负担能力,并注意了解有无部队征借过及征借了多少,据此才能决定征借的数量,同时要尽可能地分散征借,不要只顾一时方便而集中一地征借,免使群众一次出粮太多,引起反感并影响后来部队无粮可借。

六、部队进入城市,则主要依靠缴获解决军粮。如缴获不敷而又无粮接济,可经过商会向粮商暂时借用或购定短期的粮食,再由商会负责筹款折价偿还。

(节录自1949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华东局秘书处印发《关于新区征借粮草、使用人民币及动用民力的八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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