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工作的指示(1949.4.1)

Chief 发表于 2017-11-15 17:48:14

我军渡江南进,江南各城市即将解放,特根据中央各种指示的原则与各地接管城市的经验,拟定下列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

一、对新收复的人口在五万以上的城市或工业区,均应实行一个时期的军事管制制度。在占领城市初期,应指定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军政负责同志与地方党政若干负责人,组织该城市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为该城最高权力机关,凡入城部队及党政军民机关与各接管工作人员,均须接受军管会的统一指挥。军管会的基本任务为:镇压反革命分子之活动,肃清反动武装的残余势力,恢复并建立革命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一切正当的权利,建立革命政权;保证城市政策的正确的执行与有秩序地进行各种接管工作,协助工人职员青年学生及其他劳动群众组织起来,作为城市革命政权可靠的群众基础。在上述基本任务大体完成,城市秩序安定,一切市政机关建立并经过上级之批准以后,始得取消军管制。

二、在军管会领导下可委任市长并成立市政府。凡我党我军既定之各项政策,应以市政府名义公布;但凡带紧急性临时性或试验性的处置,则可以军管会的命令行之。在进入城市实行接管之前,应多方收集该城有关材料(事先应特别注意收集该城地图及电话簿),调查该城一切机关、工厂、仓库的具体情况及位置,并针对该城的实际情况来建立接收组织和配备干部,以便入城后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实行各按系统,整套接收。在军管会下要有足够的经过专门训练、纪律良好、有相当城市知识的专门警备部队和公安武装,以便看守工厂、仓库、机关、公共建筑物,和巡逻街道,防止特务破坏与市民偷窃(同时各接收系统亦应各自配备看管工厂仓库之专门部队)。各部接收工作人员应随同部队迅速入城,并事先准备好工作需要的运输工具与食粮之供给。对城市人民的粮食与煤炭的供给,亦须预作必要的准备。军管会入城后应首先注意恢复电力供给(使一切市政工业能够继续工作),迅速解决金融物价问题(使商人敢于开市做生意),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可利用旧有警察徒手站岗维持交通),迅速接管各公营企业与公共机关,并注意防火消防工作与城市卫生工作。对一切接管之工厂,应按原职原薪立即复工。这是保护工厂,安定人心,解决工人生活的基本环节。我们对一切新收复的城市,必须做到接收得好和管理得好,并必须“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二中全会决议)。

三、城市秩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入城部队的纪律好坏,特别决定干部队干部与接收干部能否忠实执行城市政策与能否严格遵守入城纪律。因此,一切部队从军、政、后勤干部直到战士,一切接管机关从党、政、军、民、财经、文教干部,直到勤杂人员,在入城前,必须普遍地反复地深入地进行党的城市政策的教育,及入城纪律的教育与接管城市的经验教育。一切部队干部及接收人员必须坚决遵守下列入城守则:

第一、一切机关、部队、公营企业人员、采购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军管会所发之通行证,或佩带军管会特许之证章者,一律禁止出入市区及工厂区,严厉处罚一切破坏秩序,损坏公物及盗窃国家财产的分子。

第二、一切接收人员与入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执行人民解放军总部及华东军区所颁布的一切命令法规,严禁无纪律无政府现象。

第三、入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没收处理之权。除易于爆炸和燃烧的物资,如炸药、弹药、汽油等,应迅速疏散出城,并呈报军管会处理外,严禁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严禁擅拆车轮及零件。

第四、除敌方武装散匪及其他持枪抵抗的人员应加俘虏,及重要特务间谍与破坏分子和重要战犯应加以逮捕外,严禁乱打人乱抓人的现象。

第五、任何部队有收集散在战场上的弹药、武器、其他军用品及军用物资之责,但无单独处理之权。必须开列清单呈报军管会转报华东军区统一处理。严禁各部队后勤供给人员离开本身职务投机取巧,乱抓物资或抢购物资。

第六、一切入城的机关及部队必须遵照军管会所指定的房屋居住,服从公共房屋管理处的管理与分配,并教育一切人员爱护公物及使用室内外一切新式设备与卫生设备的方法。严禁擅移器具设备,及盗窃破坏国家财产。所有部队机关一律不准驻在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室。

第七、在战斗结束后,除需要维持城市秩序一定数量的部队外,其他部队一律撤出城外,并在撤出前必须将任务移交清楚。一切驻在城内部队,应制定适合城市生活习惯的制度和规则。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不许在市内无故鸣枪,如需军事演习或练习射击时,必须得到军管会的批准,并须到军管会所指定的郊外地点演习。

第八、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应实行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所有部队人员及公务人员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众游戏场所,必须照规买票。所有汽车及其他车辆入城,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警察之指挥。

第九、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应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准私受馈赠,私取公物。反对贪污腐化堕落行为。

第十、厉行奖罚制度。对遵守纪律遵守城市政策有功者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资的奖励。对违反纪律违反城市政策者必须彻底追究,并依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四、我军进入城市,“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够和我们合作的自由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使他们保守中立,以便和帝国主义、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作坚决斗争,一步一步地去战胜这些敌人”。同时当我军进入江南初期,必须集中力量消灭敌人及对各城市进行系统的接管工作,而尚不能进行有系统的全面的社会改革。因此,我们在接管江南各城市时,应采取按照系统,整套接收,调查研究、逐渐改造的方针,以便力求主动避免被劫,并必须实行以下各项政策:

第一、对一切官僚资本的企业及其他各种公共企业,如工厂、矿山、铁路、邮电、轮船、银行、电灯、电话、自来水、商店、仓库……等等,必须一律接管。我们在接管官僚资本企业与公共企业时,应采取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办法。同时必须严格的注意到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机构。在接收阶段一方面应责成该企业各原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另方面可以分别召集该企业各部工人会议,或工人代表会议宣传政策,发动工人群众配合。如果仅有自上而下按照系统的接收,而无自下而上工人职员的审查和检举相配合是接收不好的。对于接管来的企业的原有人员(包括广长、局长、监工、工程师及其他职员),除个别破坏分子必须逮捕处分外,应一律留用,并令其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军管会只派军事代表去监督其生产,而不应干涉或代替其职务。如某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逃跑,或原有负责人劣迹昭著非撤换不可者,亦应从本企业中提拔适当的人员代理(如第一级负责人不在,可委任第二或第三级负责人代理)。对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应照旧保持,不应任意改变或废除。对旧的实际工资标准和等级及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亦应暂时照旧,不得取消或任意改订。旧制度中有须要加以改良者,旧人员中有须要加以调整者,均须在情况了解后再作必要与适当的处理。

第二、对私人经营的企业(如工厂、公司、商店、仓库、货栈……等等),及一切民族工商业的财产,应一律保护不受侵犯。私人工商业中如有股权不明或部分股东确为重要战犯或为官僚资本者,应一律暂缓处理。但可先行登记加以监督,防止转移资金货物。对私营企业应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一方面要教育说服工人不要提出过高的劳动条件,致使生产降低,经济衰落,工人失业;另方面要严重警惕资本家故意消极怠工,或借故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其他待遇。如劳资间有纠纷时,可由军管会召集双方调解或仲裁之。必须防止将农村中斗争地富消灭封建的办法错误的应用到城市。同时对故意消极怠工的资本家,应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

第三、对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及特务机关等反动组织,应由军管会或市政府出布告,宣布解散,并没收其所有的公产、档案,严禁其继续进行任何活动。具体办法应遵照中央关于国民党、三青团、及特务机关的处理办法处理之。对国民党政权机关人员及军事后方机关人员,除首要战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必须逮捕法办外,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一律不加俘虏或逮捕,并应责成其负责保护各机关资料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显著反动行为或严重劣迹者须经过集中训练审查改造后可以分别录用。江南各大城市解放后对保甲人员可暂时利用,使之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维持。其办法可按照中央关于暂时利用旧保甲长的通知具体处理。

第四、对学校与文化教育机关(如大学、中学、小学、图书馆、博物馆、科学试验室、体育场所……等等)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要迅速派人到各学校宣布方针,并与他们开会具体商定维持的办法。对原有学校(除国民党党校军事学校外)二概采取维持原状逐渐改良的方针。例如开始在课程方面,应取消其反动的政治课本、公民读本,其余暂行照旧。例如在教职员方面,除去掉极少数的反动分子外,其余应一概争取继续工作。

第五、应建立各界代表会作为军管会和市政府在军管时期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各界代表会的组织和职责应遵照中央关于成立各界代表会的指示原则进行。

第六、我军进入江南应确定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票为本币。对伪币金元券应采取排挤方针,辅之以限额收兑。人民票与金元券的比值及限额收兑的具体办法,应视当时情况规定之。

第七、我军进入上海、南京等大城市,应迅速出报纸及开始播音,以广泛宣传我党政策及政府法令、布告等。但一般标语口号,必须事先请示中央批准始可张贴。对国民党三青团及其他反动派的报纸、刊物和通信社,应一律没收接管。对个人私人名义经营而有确实反动政治背景的反共反人民的报纸、刊物、通信社等,也可以没收接管。其反动政治背景一时无法弄清者,则应经过调查及法庭判决加以处理。对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民营报纸、刊物、通信社可依法登记,在民主政府指导下进行营业。对敌方政府军队及党部管理之电台,应全部接收。对大城市广播电台及广播人员的政策,应遵照中央指示的原则办理。

第八、对国民党监狱,在押人犯,须经过审查分别处理。对革命分子应立即欢迎其出狱,对重大刑事案件如盗匪犯、杀人犯……等,仍宜拘禁听候处理。对国民党的司法机关的接管,应照中央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指示原则办理。

第九、对新收复城市的旧有各种税收,原则上应该一律暂时照旧征收。除少数苛捐杂税(如防共捐,戡乱税等),应即停止征收外,对一般旧有税收、税率及税则,应待调查研究后再行改革。在我税收干部缺乏条件下,除对个别为人民所痛恨的旧税务人员应加处分外,对一般旧税务人员亦可暂时利用,以便逐渐训练改造或待将来再行调换。

第十、必须组织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并在此委员会下设立公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分配城市中一切公共房屋,不许任何例外。一切公共房屋连同房屋中的家具、设备、衣被、草木等在内,不论有无机关或个人居住和已否分配,一律归房产管理委员会接收和保管,并进行登记造具清册成为国家财产。对各城市公共房屋的具体处理办法,应遵照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决定的规定。对私人房屋暂采一律照旧缴纳房租的办法,以后房租亦应暂由房客与房东协议规定之。

第十一、凡属被国民党政府所承认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及其所属的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在人民共和国未和这些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前,我们一概不予承认,只把他们当作外国侨民待遇。但应予以切实保护。对教堂及一般外侨亦应采取保护方针。如外侨有犯罪行为应依法处理。但除现行犯外,必须先报华东军区,重要者则必须转呈中央批准始得逮捕与执行。对外人所办文化教育机关及其他事业的处理,均须遵照中央外交工作指示原则执行,且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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