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入城纪律(1949年5月)

Chief 发表于 2017-11-15 18:04:46

城市秩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入城部队的纪律好坏,特别决定干部队干部与接收干部能否忠实执行城市政策与能否严格遵守入城纪律。因此一切部队从军、政、后勤干部直到战士,一切接管机关从党、政、军、民、财、经、文教干部直到勤杂人员,在入城前,必须普遍地、反复地、深入地进行党的城市政策的教育及入城纪律的教育与接管城市的经验教育。一切部队干部及接收人员必须坚决遵守下列入城纪律:

第一、一切机关、部队、公营企业人员、采购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军管会所发之能行证或佩带军管会和特许之证章者,一律禁止出入市区及工厂区。严厉处罚一切破坏秩序,损坏公物及盗窃国家财产的分子。

第二、一切接收人员与入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执行人民解放军总部及华东军区所颁布的一切命令法规。严禁无纪律无政府现象。

第三、入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没收处理之权。除易于爆炸和燃烧的物资如炸药、弹药、汽油等应迅速疏散出城并呈报军管会处理外,严禁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严禁擅拆车轮及零件。

第四、除敌方武装散匪及其它持枪抵抗的人员应加俘虏及重要特务间谍与破坏分子和重要战犯应加以逮捕外,严禁乱打人抓人的现象。

第五、任何部队有收集散在战场上的弹药、武器、其它军用品及军用物资之责,但无单独处理之权。必须开列清单呈报军管会转报华东军区统一处理。严禁各部队后勤供给人员离开本身职务投机取巧,乱抓物资或抢购物资。

第六、一切入城的机关及部队必须遵照军管会所指定的房屋居住,服从公共房屋管理处的管理与分配,并教育一切人员爱护公物及使用室内外一切新式设备与卫生设备的方法。严禁擅移器具设备及盗窃破坏国家财产。所有部队机关一律不准驻在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

第七、在战斗结束后,除需要维持城市秩序一定数量的部队外,其他部队一律撤出城外,并在撤出前必须将任务移交清楚。一切驻在城内部队,应制定适合城市生活习惯的制度和规则。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不许在市内无故鸣枪,如需军事演习或练习射击时,必须得到军管会的批准,并须到军管会所指定的郊外地点演习。

第八、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实行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所有部队人员及公务人员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众游戏场所,必须照规买票。所有汽车及其它车辆入城,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警察之指挥。

第九、除外国侨民事务管理处外,任何机关和干部不许和外国人谈话或发生直接关系。对一切外国外交机关、教堂、学校、医院、银行、工厂、商店及外国人的住宅,应予切实保护,严禁擅入外国侨民的机关及私人住宅。如外侨有犯罪行为者,须呈报军管会处理。

第十、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毛主席、朱总司令所发布约法八章的布告外,不得乱寄其它未经上级批准的标语和口号。对城市各种具体政策必须经过中央与华东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报告请示制度。

第十一、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应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准私受馈赠,私取公物。反对贪污腐化堕落行为。

第十二、厉行奖罚制度。对遵守纪律遵守城市政策有功者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对违反纪律违反城市政策者必须彻底追究,并依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194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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