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竟然可以调解?

警史钩沉 发表于 2014-10-19 00:02:27
    这件收藏于中国警察博物馆的文物,记载了民国时期山东境内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先让我们看看内容:
    立字据人徐福庆,兹因今春吞使本村公款,被闾邻长查出,定于送官究办,于是徐福庆邀求郭有田等从中调解,将所吞之款甘心吐出,双方皆已允诺,而徐福庆仍是贼心不改,于今秋九月将调解人等(郭有田、郭有坤、张林风、刘京太)、闾长(郭孝福、姚云升、张林会)报告于本区区队部,声称将此七人只图报复,办事不公,幸亏区队部爱民心忱,办事公正,已经屡次调查明白,徐福庆之行为确实是实,与调解人等毫无干涉,于是委令孙队副邀约闾邻长,将此事业调解妥协,司后若徐福庆再生事端,定坐以贪赃枉法之罪,即被告人亦当徇情解释,恐后无凭,立字存上。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民国调解书记载的的贪污案件.jpg

                              烽火公安警史保护工程藏品,现存于中国警察博物馆
    贪污罪嫌疑人竟然可以免于“报官究办”,而是“调解结案”,跟同是贪财的受贿罪相比,负有这个罪名所受刑罚,那可是天壤之别、云泥之判。不知道该嫌犯具体贪污了多少钱,是法币还是银元,按当时“人均收入水平”计算,该当何种刑罚。另外,贪污罪嫌疑人竟然造谣生事,诽谤、污蔑调解人,按现在的法律,他这又有犯诽谤罪的嫌疑了,同时也是“认罪态度不好”的“加重情节”。贪污明显是犯罪,已经不在私法管辖范围之内,应属公法的地盘了。但是,这个案子偏偏就是把“公法”上的“公事”以私法的形式,给“私了”了。公权力向私权利所做的管辖权让渡,或许是“腐败”生生不息的根源之一。
    陈毅同志曾说过“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从建国初期被处决的刘青山、张子善,到改革开放后的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再到郑筱萸,乃至今日的文强等等,前腐后继,纷纷落网,体现了人民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但如何有效预防和根治贪污腐败,实在是应该以史为鉴的,明代朱元璋为了惩治贪官污吏,曾经发明“挑筋去指”、“剥皮实草”等令人不寒而栗的酷刑,朱元璋最终却无奈地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法理上说,刑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具有一般预防功能,即通过威慑、教育、警示他人预防同样的犯罪再次发生。刑罚一般预防功能要发挥作用,取决于刑罚的严格而不是刑罚的峻酷。这件文物的面世,或许会成为高校法律史课上甚至立法机关值得参考的经典案例。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以史为鉴才能走向未来而不去重复错误。
    注释:闾邻长:每5家为一邻,设邻长一名;每25家为一闾,设闾长一名,管理村内事务。□特邀撰文:中国政法大学物证学博士王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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