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忆刘波平处长(文/刘奇 王文希)

sunny 发表于2018-03-30 09:39:32

刘波平领导原是山东省沂水专署公安处的处长,一九五三年十一月沂水专署撤销,刘处长调临沂专署公安处任处长,一九五四年十月又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我和刘奇同志都在公安处工作后去苍山县公安局任局长,而后又调回公安处工作。我们与刘处相处一年多,虽然时间不长,但刘处长在思想上,工作作风上的突出表现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的确是一位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是一位坚持原则、执行政策、作风老练、经验丰富、有才干、有魄力、踏实能干的好领导。是一位作风民主和蔼可亲、关心爱护干部群众的革命老前辈。在公安干警和社会群众中有很高的威望。

一九五三、五四年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的时期,当时社会上虽然经过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内部进行了"三反"、"五反"运动,社会治安情况有所好转,但各种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仍很严重,各种破坏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反动道会门的破坏活动及其嚣张,因此打击和预防反革命坏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保卫党的总路线顺利进行的任务十分繁重。公安机关在刘处长为首的处党组带领全体公安干警,刘处长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日以继夜的工作。他在机关时经常工作到深夜才睡觉,他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在他的号召带动下全体干警干劲十足,情绪高涨、工作积极,做了大量的工作,破获大批案件,如在1954年与江苏省和友邻地区有关部门地配合下破获的一起破坏津浦路,兖州至徐州和陇海铁路东段破坏铁路设施的案件,抓获案犯813人,设计山东,江苏省的8个县39个村,主犯刘自章、姜善瑞等作案77起盗窃钢轨215根,价值六亿多元(旧人民币),刘自章等十名罪犯被判死刑,又如同年五月破获处理的莒南县芦家邻村九宫道赵德吉、李大林等为首的40余名道徒武装暴动案,他们预谋杀害干部推翻共产党。在刘处长亲自指挥下,发动大批干警和公安部队战士,果断及时的进行了镇压,为首份子判处了死刑。由于党委重视公安领导有方措施得力,全区对敌斗争形势治安秩序很快有了好转,社会稳定,对保卫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群众生活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刘处长很关心教育提高干部知识能力,在会议上和个别对干警谈话中都教育干部要好好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做事能力,才能做好工作,有一次他语重心长的对我说:作为公安局的一个领导要十分注意经常及时的向县委、业务上级汇报请示工作,使上级了解情况及时取得指导帮助。并讲苍山县是临沂地区的一个大县,情况复杂,又与江苏省交界,好出问题,你是咱们全区公安局中一个最年轻的23岁的局长,要很好的学习上级指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关心干部群众疾苦,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做好工作,你们的工作很好,破案率高,要进一步做出新的成绩。在他的关心教育下,在县的领导下全体干部战士情绪高涨积极工作,取得了好成绩,多次受到县委和公安处的表扬。

刘处长很注意教育干部学习创新、学好领导方法,工作方法在会上讲个别谈他说一个单位的工作很多,要抓重点抓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经验,公安局的领导要紧紧抓住侦察破案,社会治安,机关保卫,把这些工作抓好了,领导和群众就满意,反映就好。

刘处长党性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作风民主,待人和气,刘处长到临沂公安处时,李鸿儒处长尚未走,一段时间内有二个处长,同等职务,同等级别,有的同志一时不知找哪位处长请示、汇报工作好,但他很谦虚,对李鸿儒处长非常尊重,很注意征求李处长的意见,两人协调的很好。给当时来自两个地区(沂水公安处撤消后,一大批干部调临沂公安处工作)的公安干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增强了两地干警的团结,为以后作好工作打下基础。

刘处长很重视对干部、战士执行政策纪律的教育。逢会讲,个别谈反复要求在工作中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脚踏实地的工作。反对违法乱纪,在处理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讯。在他的严格强调教育下,这一时期公安队伍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干部政策水平、工作作风都有提高。

刘处长在生活中一直很简朴,清正廉洁,艰苦朴素,还特别注意公私分明。苍山县是盛产大蒜的产地,我们来临沂开会带给领导的蒜苔、大蒜,他都交到机关食堂去,日照县开会带来的鱼、虾也交到机关食堂去了。他对家庭子女要求很严,但对其他干警非常关心、爱护,还特别注意抓好机关食堂,搞好干警生活,他对干警家庭、婚姻、疾病遇到的问题也耐心帮助解决,他调到省法院工作后,我爱人有病去济南,他亲自看望安排住宿,车辆接送,亲自给找大夫诊治,使我深受感动,永生不忘。

刘处长待人和蔼可亲,平易近人,不摆官架子,机关干部群众和下属单位的干部战士都很尊敬他,对他的领导心服口服。

刘处长虽然离开我们了,但他那一心为党,尽职尽责,关心干部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他那和蔼可亲的音容笑貌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刘奇、王文希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作者王文希同志,曾任临沂公安处科长、副处长,临沂检察院副检察长、临沂法院副院长,1990年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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