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光撰稿记述潘汉年冤案的前前后后(上篇)

Admin 发表于2016-01-04 16:10:14
       蒙冤入狱  
  1955年3月下旬,春寒料峭。北京饭店门前警卫岗哨林立,平添了几许肃穆的气氛。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正在这里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共上海市委的代表为陈毅、柯庆施、陈丕显、潘汉年、许建国、夏衍6人,以陈毅为团长。这次会议有三项议程:一、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二、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三、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会上,邓小平代表党中央作了关于高饶反党联盟的报告。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时,一些代表先后在会上表示了态度,并对自己和高饶之间的关系作了自我检查或交代了一些问题。毛泽东主席在大会讲话中,对此表示了充分肯定,并号召凡是和高饶问题有某些牵连的,或历史上有问题而没有交代的高级干部,应主动把问题和过去的错误向中央讲清楚,以便好做人,好做工作;会上没有来得及讲的,或是不想在会上讲的,会后还可以再写成材料,中央一律采取欢迎的态度。  
  会议印发了所谓饶漱石、扬帆在上海“重用、包庇和掩护一批反革命分子”的材料。饶漱石问题发生后,所谓被“包庇”的胡均鹤已于1954年9月间被捕。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扬帆也已于1954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面对这些情况以及会议的有关提法,潘汉年作为上海市委第三书记、又是主管政法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自然而然要联系自己的责任。而且1943年他到沦陷区和李士群接触时,意外地被李士群挟持去同汪精卫见面(当时是由胡均鹤带去的)一事,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向中央作过报告,这也是他的一个思想负担。这次会议,潘汉年下决心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向中央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彻底解除自己的思想包袱。  
  3月31日会议结束。当晚,心事重重的潘汉年到同住北京饭店的夏衍的房间里,向这位知交交心说:“我心里有一件事,还没有向组织上说清楚。不说,我是睡不着觉的。”夏衍感到这一定是件要紧的事,便诚恳地对潘说:“那你就赶快向陈老总(指陈毅)去说清楚。”是什么事?潘汉年当时没有说,夏衍也不便问。  
  第二天(4月1日),潘汉年找陈毅面谈了自己在12年前被一李士群、胡均鹤挟持去见汪精卫的详细情况,检讨了自己长时期没有向组织上汇报的原因,同时要求陈毅将他写的有关报告转呈中央。陈毅认为这是一个重大问题,答允亲赴中南海向毛主席报告并转交他写的书面材料。陈毅还安慰了潘汉年几句,要他不要紧张,要相信组织,相信中央。  
  报告到了毛主席那里,毛主席先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随后即作出了立即逮捕审查潘汉年的决定。4月3日中央公安部立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批准逮捕潘汉年的报告,列举逮捕的”理由”主要是两条:一是说他在抗战时期曾经背着党同汪精卫勾结,并长期隐瞒,欺骗组织;二是说他在饶漱石、扬帆“包庇掩护特务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就在4月3日晚上8时许,潘汉年在北京饭店301房间内接到电话,说楼下客厅里有人等他,请他马上下去一趟。原来是中央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带着几名便衣干警在等着。潘汉年下楼后,罗瑞卿宣布了对他逮捕审查的决定,当即将潘押上小车直送功德林监狱。  
  对于逮捕潘汉年的事,潘的秘书、警卫员以及同住北京饭店的许多熟人都毫不知情。潘的警卫员相其珍当晚看京戏回来,时已12点多。他发觉潘不在房里,马上到陈丕显、夏衍处打听,都说没见到他。夏衍的秘书说:“好像是中南海周总理那里打电话找他,他下楼去了。”第二天,正当夏衍、相其珍在打听潘的去向时,上海市委第二书记陈丕显赶来对他们说:“你们不要着急,潘汉年有要事离开北京了,来不及找你们。他到什么地方去了,我也不清楚。”同日,中共中央副秘书长谭震林为防止张扬,直接通知夏衍,潘已被捕,并嘱夏一定要保密。  
  当时,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4月5日,上海市市长陈毅在人大上海代表团开会时宣布了潘已被捕的消息。他诚恳地、留有余地地对上海代表说:潘从事革命工作多年,上海的人大代表很多人同他熟识,请不要担心。潘是因内奸问题而被捕的,那是发生在1943年。在此之前,他做过许多工作,都是党中央交给他的任务。并无叛党嫌疑。4月7日,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追请大会批准将对潘汉年的逮捕列为议程。因为根据宪法,逮捕人大代表必须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潘汉年因“内奸”、“反革命”被捕的消息,除了上述通报的范围之外,被严格地保密着。全国党代表会议结束后,在上海代表团回程的火车上,市委第一书记柯庆施召集代表和工作人员开会,特地布置:潘汉年出了问题,你们回上海有人问起潘,就说他出国去了。不要说别的。相其珍不久就被“隔离”起来,因为向他打听潘情况的人很多。直到报上公开发表潘汉年被捕的消息,相才得以露面。  
  1955年7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向全国公布了潘汉年被捕的事。报告中提到:“因为已经发现”潘汉年、胡风两代表“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证据”,常委会“已先后批准将他们逮捕审判”。第二天,全国新闻媒介公布了这个报告。这个消息引起了党内外、国内外的莫大震惊和关注。而这个报告所提到的“证据”还是同年4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公安部要求逮捕潘汉年的报告中所列举的那两条。  
  从1955年4月3日到1960年3月15日,潘汉年在功德林监狱被关了近5年。1960年3月秦城监狱建成,他被转移到那里。由于他已“定性”,他的一些战友、他领导的一些干部,包括他的夫人董慧都先后受到株连,蒙冤入狱。没有被捕而在本地区、原单位受隔离审查或抄家的人就更多了。扬帆即因潘汉年被捕而在1955年4月12日从隔离审查升级为正式逮捕。以后被称为“潘扬反革命集团”,简称为“潘扬案件”。在当时政治运动接连不断,阶级斗争的调子愈唱愈高的形势下,对这样一件中共党史上罕见的高级干部被直接指控为“内奸”、“反革命”的集团性大案、要案,势难进行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审查、处理。就在1955年潘被定为“内奸”、“反革命”后;周恩来总理即布置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李克农组织专门班子查阅解放前潘汉年和中央的来往电文等全部档案。查档结果由李克农向中央政治局提出了正式报告。报告对潘汉年案提出了五条反证材料,要求中央郑重考虑潘汉年的问题。先后三次报告都没有回音,被搁置起来。  
  1957年潘案的审查告一段落,1958年有关办事机构也解散,但案件本身却成了一桩悬案,只审不判,也无法定案、结案。有关部门对潘汉年的处理有一条既定原则:不杀。这是因为毛主席于1956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说: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毛主席说:“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  
  事情拖到1962年,国内各方面政策有所调整的时候,毛主席在1月30日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提到了潘汉年;他说:“有个潘汉年,此人当过上海市副市长,过去秘密投降了国民党,是个CC派人物,现在关在班房里头,但我们没有杀他。像潘汉年这样的人,只要杀一个,杀戒一开,类似的人都得杀。”这番话似乎是从政策宽容的角度讲的,但却又给潘汉年增加了一条罪名:“投降国民党、是CC派人物”。5月30日,中央对公安部关于处理潘案的请示报告作了正式批示:潘汉年是一个暗藏在党内很久的内奸分子。他的罪行极为严重,论罪该杀,由于是从内部查出的,因此给予宽大处理。  
  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潘汉年案正式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布终审判决:判处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久,根据宽大处理的精神,认为潘汉年在押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而且服刑期已超过刑期一半以上,宣布将潘汉年假释后交公安机关管制。  
  2月13日潘汉年出狱,以“刑释管制分子”的身份和夫人董慧一起被安置在北京南郊团河农场。他的生活境遇虽然有所改善,每月发生活费200元。能够探亲访友、看书写作;但是,他依然是戴着“反革命”帽子的刑释犯,他的“罪名”已经法律认定,能不委屈吗?据他的知友唐瑜回忆,他和唐瑜在这时重逢时,潘自责对人轻信,几乎陷入敌人的圈套,但没有承认自己犯罪和对革命事业有什么损害。潘还说过,几年中他一直在写材料。有一次,潘汉年夫妇去逛颐和园时,巧遇正在陪同外宾的陈毅。陈毅亲切地问了他们的近况,并说要设法催促上面一下。可见,在团河农场时期,有人在关心解决潘汉年的问题,潘汉年自己也在耐心地企盼着柳暗花明的那一天会到来。  
       “文革”劫难  
  祸害全国的“文化大革命”发生以后,一切都出乎人们的意料。在这场政治风暴中,潘汉年当然也难逃厄运。“中央文革”为了彻底砸烂所谓旧的公、检、法,给中央公安部领导人和办“潘扬案件”的人员强加了“包庇反革命分子潘汉年”的罪名,将他们都送进了监狱。1967年3月,中央文革小组一纸命令:“请谢富治同志再把扬帆、饶漱石、潘汉年抓起来。”于是,潘汉年和董慧又被收监受审。1981年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时,陈伯达亲笔供认;这个没头没尾的纸条“是我开会时受命写的”,“笔迹是我的”。  
  潘汉年在这一次坐牢期间受到的“审讯”和生活待遇,和上一次有天壤之别。在无休止的折磨下,年已61岁的潘汉年的健康状况迅速恶化。1967年10月,监狱当局给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潘汉年已初步诊断为肝癌的病情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即请示谢富治,建议专案组抓紧审讯,并给潘增加一点营养,使他多活一些时间,“以利搞清潘犯的问题和挖出更多潘所知道的材料”。这个报告经过谢富治、戚本禹等人审阅同意,最后经江青批准。从这之后的三个月内,潘汉年竟遭到了47次突击审讯。一个多月以后,为了审讯他解放后的“罪行”,又在38天内对“连续作战”41次。身患重病,倍受虐待的潘汉年的身体进一步垮了下来。  
  经过近三年的突击审讯,大规模的内查外调,在没有发现任何新材料的情况下,1970年7月3日,专案组向“中央文革”提出了关于潘汉年的“罪行审查”和“判刑意见”的报告,提出了对潘汉年“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理意见。这一报告经江青送“主席、林副主席、永胜、富治、叶群、作鹏”等圈阅同意。  
  真正执行这一处理意见却是1975年3月后的事。1975年,在恢复整顿、加强落实政策的形势下,当时的中央加快了各专案工作结案处理的步伐,统一部署将重要犯人分散安置到各地去。潘汉年专案组报经批准,决定对他“维持原判”(即维持1970年7月的判刑处理意见),将他和董慧放到湖南劳改单位,每月各发生活费100元。但是,1970年决定的判处无期徒刑,是在没有办过任何改判的法律手续下否定了1963年的15年有期徒刑;而且是在没有发现任何“新罪行”下的“从严”处理,怎么能说是“落实政策”呢?所以,当专案组向潘汉年宣布安置他到湖南去时,对审查结论和具体处理意见,避而不提。  
  1975年5月29日,潘汉年在度过了“四人帮”时期的8年冤狱生活之后,被押送到湖南省公安局(“文革”时厅都改为局)所属第三劳改农场——茶陵县洣江茶场安置。他没有公民权,没有通讯自由,不准接近其他犯人,离开场部要经省劳改局批准。尽管是个特殊犯人,但他毕竟可以和同时进秦城监狱而又8年未见的董慧重逢了。夫妇俩相依为命的农场生活,是潘汉年苦难生涯的最后的安慰。  
  1976年10月,祸国殃民的“四人帮”被一举粉碎后,潘汉年夫妇重新鼓起昭雪沉冤的期望,相信党会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董慧曾经出面向当时的中共中央负责人写过简略的申诉信,陈述她和潘汉年“并无两心”。但是,在同年冬天,潘汉年的健康状况却严重恶化,多病并发。为了要从茶场医院转到省城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经过层层审批,1977年3月24日,潘汉年才得以用“肖叔安”的化名住进长沙湖南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病房。尽管医院采取了治疗抢救措施,但毕竟无法挽救潘汉年垂危的生命。4月14日19时54分,71岁的潘汉年终于含冤逝世。一个大革命时期入党,在党内历任重要职务,对党和人民事业作出许多重要贡献的共产党员,经过22年冤狱的灾难,不明不白的死去,能不死而无憾、死而无怨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潘汉年的沉冤才得以平反昭雪,恢复了他作为真正的共产党员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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