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泰山肃托错案发生原因的剖析

新生 发表于2016-01-12 20:10:03
泰山区肃托错案的教训是惨痛的。中共山东分局1942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中,把以下三点作为泰山区错案形成的原因:
“ 甲,存在右倾害怕奸细恐惧心理。因而在认识上夸大了奸细力量,认为奸细是成群结队的集体活动。于是任意牵连,将许多嫌疑分子当成奸细,以国家法律的处罚代替党内思想斗争和行政上教育处罚;以一网打尽、斩草除根等幼稚的疯狂的办法去逮捕和处理,因而造成错误”。
“乙,泰山区的锄奸工作,有着严重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的错误。疑神疑鬼,甚至根本伪造。在审讯中刑讯扩大口供。处决时单凭口供,不重证据,造成冤诬。将许多党内落后分子、异己分子,社会中的落后分子当成奸细捕起来杀掉。”
“丙,七区党委会、泰山地委会在对锄奸工作的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的倾向。当泰山区公安局提出材料以后,泰山地委即不加考虑的帮助了错误的发展。
当泰山区将材料呈报七区党委审查时,区党委又是草率从事的批准处决,甚至去信鼓励。这些,也是造成并扩大错误的个原因。同时,分局本身未能很早的彻底研究1940年案件,对湖西错案教育不深刻、不彻底,未能及早防止泰山区错误。”
1942年8月1日,已担任鲁中区公安局长的高明宇同志,在鲁中区公安干部联席会议上,联系到泰山区的错误谈锄奸工作的经验教训时讲到:
“锄奸工作中的不良倾向有以下几点:
1 锄奸机关的孤立现象;
2 锄奸工作中神秘化的倾向;
3 特殊化与技术观点;
4 锄奸工作中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
5 锄奸工作中的农民意识。”
据我和了解当时情况同志的共同回忆,上述两个材料中指出的问题的确是严重存在的。集中起来,表现在:
(一)没有把公安工作切实置于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下。捕人、杀人的大事,往往由社会部个别负责人擅自作主。冯干同志、菊耐同志两案人员的处决,都是七区党委社会部长[朱◇]同志和吕同志两个人决定的;博山县翟案逮捕8人,几乎都是县级领导同志也未经地委讨论,而是地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决定的;王墨林、高润民(北平中国大学学生,老“ 民先” 队员)等,是在往后方押送途中并无紧急情况的条件下,由亲自押送的吕同志个人决定处死的(前者在龙固山沟里,后者在龙磨角村南河里),只把彭子芳同志押送判到后方。莱芜苗山区区长张鸿声同志被错捕后于押解途中逃逸,藏在个亲戚家里,随即给地委写信,恳切陈述自己不是托匪,哀求地委谅解,并把他住的地方报告地委。蒋方宇同志说,信写得十分感动人。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认真考虑他的申诉,但吕同志未待地委研究,即擅自派人把他就地处死了。对如此重大的问题,这样放任轻率,又怎能不出毛病!有的时候,虽曾提交地委会议或地委锄奸委员会上讨论,但又不虚心听取甚至威吓压制反面意见,因而往往不能形成集体领导。如前边谈到的李雪峰案件中的白超,是地委锄奸委员会成员李枚青的爱人,李枚青不相信她是托匪,提出过意见,吕便说:“如果不相信社会部,可以亲自去审讯。”还有人指责他:“抱着托匪睡觉,还未发现,太麻痹了。” 于是堵住了李枚青的嘴。当讨论冯干案时,徐干晨同志表示怀疑。吕同志就说:“日本间谋打人苏联,就是采取这种办法。”迫使徐干晨不敢再替冯辩解了。有时,有人提出“某人工作积极肯干,没有发现问题”,社会部负责人就说:“托匪的策略就是埋头苦干十年,取得信任”。当时,本来搞得有些党委负责人自己也惟恐被怀疑,在这种恐吓、强辩面前也就只好缄口了。再加社会部往往强调业务系统的领导,向党委汇报案件不如实地汇报案件的真实情况,往往弄虚作假,地委只偏听偏信吕的汇报,他说某人承认是托匪了,地委即相信是真托匪,党委集体讨论流于形式,社会部的领导可以任意施为,没有真正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这是泰山区“肃托”错案恶性发展竟能持续近两年的根本原因。
(二)用人不当,把社会部这样个重要机关,交给了吕同志。而这个同志是缺乏对党、对革命、对同志严肃负责的优秀品质的。相反,他无组织无纪律,并惯于在向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由山东分局社会部长刘居英同志的份总结报告中所讲的个材料,也可见当时泰山地委社会部谎报成绩的歪风到了什么程度。这份材料(省档案局存,题为《刘居英同志在山东县以上锄奸干部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缺报告年月,照内容判断,当在1941年下半年)中说:
“最值得表扬的泰山特务队(泰山地委社会部的武装),他们是经常在敌人身旁活动,并且使用许多巧妙的办法完成工作任务。如逮捕据点的汉奸头子,8个人混人据点,得了枪、弹、电话机、洋马,最后且战且走,分8 路退却,毙敌数十人,我毫无损失”。当时我担任泰山专署秘书长,根本就没听说过有这回事;1979年我向蒋方宇谈及此事时,他也说完全是胡诌八扯,谎报成绩。吕同志亲自参加了这次会议,亲自听到刘居英同志在全省县以上公安干部会议上这样的无中生有的表扬。却心安理得,不动声色。再如,1940年9月29日夜间,地委锄委会决定第批处死的18个同志中,包括莱芜县委南部办事处书记李耐夫同志和莱芜县青救会长孟华同志,实际上他二人当时已受刑致死;这样的重大问题,吕并没有报告地委,却弄虚作假,把早已死了的二人当作活人列人18个同志名单中再作第二次“处死”。这完全是掩盖错误、欺骗组织的行为。
吕同志在押解彭子芳、王墨林、高润民三同志去区党委的途中,在正常情况下擅自处死了王墨林、高润民二同志。不向地委请示报告,吕同志擅自派人到苗山区盆泉村一带就地处死了苗山区区长张鸿声同志。据当时泰山地委社会部的科长夏新生同志谈,当他在博山县负责看管翟翕武等同志和押解翟翕武等8 同志去区党委时,吕同志都曾指示他:遇到敌情都可杀掉(翟等)。这些,都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甚至是菅人命的违法犯罪行为。1979年6月蒋方宇同志在济南养病期间向我介绍泰山区错案情况时说:“高明宇同志从山东分局返回地委后,区党委书记霍士廉同志也来地委了。地委当即召开各县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会议(也是地委扩大会议),总结泰山区错案。这时吕耍了个人主义,向地委提出要求立即与女朋友李结婚,地委没有批准,他就躺下不干了,也不去开会了。本来原定由吕在扩大会上作总结,他硬是不去开会。不得已,地委委托高明宇同志临时准备了下,替他作了总结。之后,地委开小组会,对吕开展了批评。我在小组会上说:“你现在是出活丧,给党造成这样大损失,你还要求结婚,吕你是何心肝?你没有人肠子,你这是品质问题。”霍士廉同志发言说:“泰山区‘肃托’错案暴露了吕的品质问题,是党的大胜利,也是你吕本人的大胜利,有利于改造自己。”
总之,从泰山区“肃托”错案中充分暴露了吕同志的品质是恶劣的,以这样的品质去领导个地区的锄奸工作,又怎能不造成冤案!事实上,泰山区之所以发生肃托错案并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吕同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区党委社会部长朱的支持鼓励,更助长了他的错误;当然,地委、区党委都有政治领导责任,尤其兼任社会部长的地委书记更负有重大的责任;而在地委锄委会中举足轻重的地委组织部长,由于患得患失未能与吕的错误作坚持斗争,也是这错误得以延续了年半之久的重要原因。当锄奸错误高潮之际,曾有7个被误捕的同志经社会部允许去见地委组织部长,一起跪着恳求给他们作主,却遭指责:“你们见了我就翻案,到了社会部又招供,我怎么给你作主?”结果这7个同志均被杀害。
(三)社会部一些领导骨干的思想,作风严重不纯,致使错误恶性发展。这表现在:
(甲)审讯中普遍大搞酷刑逼供,施用酷刑达数十种;指事问供,指人问供。正如蒋方宇同志所说:“首先是主观定性,没有侦查清楚就先逮捕起来,依靠刑讯逼供搞材料;主观认为是可疑分子和落后分子便当成奸细加以逮捕或杀掉。” 当时,凡被供出是“托匪” 的人经抓起来审讯。就必须承认是托匪,如果不承认,就没完没了地施用酷刑,直至把他打死为止;审讯者提出谁的名字,受审者就必须供认是“托匪”;审讯者要什么材料,被审讯者就必须依从审讯者的意图编造什么材料。所以,各种所谓的“托派组织”和“托匪”名单,以及“任务”、“罪行” 等等,与其说是被审讯者编造出来,不如更确切地说,都是审讯者编造出来的,或者说是按照审讯者的要求编造出来的。泰山区“肃托”错案中第二个被捕的亓信忱同志,就是在酷刑折磨下欲求速死,而按照审讯者的启发诱导,承认自己接受“托匪” 的“任务” 是负责刺杀廖容标司令、赵笃生专员和刘莱夫政委,审讯者认为他担白得好,予以宽大释放。新泰县李玉深、杨毅刚案中
的胡美贞,供出近百个同志是“托匪”,审讯者认为他的态度好,也予以宽大释放。该案中其他6同志不肯胡说八道,审讯者即认为顽固不化而予以处死。
在审讯博山县翟案中,甚至以伪装“阴曹地府”装神弄鬼的方法进行诱供。据当时曾被捕现仍健在的同志谈,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凡被捕者无不经过刑讯,而刑讯方法亦达无所不用的程度。
(乙)无限上纲,扩大罪名,甚至凭空捏造,无中生有。1942年新年前,山东分局调审博山县翟案,地委社会部审讯科长押送翟等8同志到山东分局,当时山东分局驻沂南县东西四堡村,社会部驻刘家城子村,社会部长刘居英同志到湖西区去了,由分局社会部审讯科长高明宇、审讯股长王斌和小韩(已牺牲)等三同志听取夏科长的汇报。前此高明宇同志通过地委社会部上报的书面材料已看出可能是假案。夏科长汇报中谈,侦查到的翟的“托匪”罪证有九条: 是不爱护根据地,例如睡觉铺草过厚;二是仇视保卫干部;三是吸用从敌占区流入的纸烟;四是搞三角恋爱(指翟跟另男同志的爱人谈过话),汇报到这里,高明宇同志不耐烦地说:不要汇报这些问题,这些材料就能说明他们是托匪吗? 要汇报与托匪活动有关的侦查材料。夏便无言可答,汗流满面,没有再汇报下去。以这样的思想、作风去搞锄奸工作,又怎能不造成冤案!
(四)锄奸工作上的唯成分论,把地富出身成份不好的同志看作落后分子、异己分子,混淆了地富分子和地富家庭出身的界限。如彭子芳同志是1932年入党的老党员,工作上积极肯干,在地下党活动中经过长期的考验锻炼,是很有才华的个好同志,只是因为他父亲干过东北军军官,家庭成份不好,就被牵连上了。又如专署的视导室主任张寿民(现在临沂,已离休)和专署秘书李华舫(建国后曾任宁夏自治区文委主任),因为他们是地富家庭出身,地委社会部便把他们列为落后分子(这是吕同志在区党委当着社会部长朱同志的面亲自对我谈的)。
实际上,张寿民是大革命时期在济南师读书时参加共青团的,大革命失败后失掉了团的关系,19 年抗战开始后,立即在他的家乡莱芜苗山区常庄、文字现村带发动组织了百多人枪的抗日武装(1938年春,经他主动请求,编为四支队的第十中队),不久,组织上派他回苗山区开展地方工作,任特支书记,接着就担任了第任苗山区区长。他在莱芜是有定影响的同志。而且为人思想正派,能正确执行政策,工作积极肯干。这样的同志怎么能划为落后分子!李华舫在曲阜二师读书时便因思想进步,曾被国民党怀疑为共产党。1932年春二师党组织受到大破坏时,他被捕坐狱二年;1937年,他在昌乐县师范讲习所当教员时,日寇侵入胶济铁路,他约同校长李霑吾同志,带赵钧(后来任团级干部,1942年10 月17 日在莱芜吉山战斗中牺牲)、赵建平(女,曾任济南市政协副主席)等批进步学生南撤临沂,与韩去非、丁梦孙等同志起发动抗日工作,他在台儿庄发动组织了百数十人枪的部队,经他主动要求,编为汪洋同志领导的部队的个连。他在地方知识分子中也是有影响的同志,而且在开展地方工作、发动组织部队方面,都是有贡献的。这样的同志怎么能划为落后分子!从以上情况看,当时锄奸工作上的不实事求是,唯成份论是严重的,并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恶果。
(五)保卫部门的宗派观点、特殊风、神秘化。只要是社会部信得过的人,讲了话他们便信而不疑。被供出的同志如果是做公安工作、组织工作的,绝大多数是不逮捕的,甚至对供人的同志施刑更重。泰山区社会部擅自捕人、杀人,上级本应提起注意,但区党委社会部长[朱◇]同志却到处宣扬吕是苏联的“格伯乌”,再表扬、鼓励,甚至当众赞扬吕“ 眼睛和筛子一样,是什么人,一他看便知。” 吕同志作报告时,也曾这样自己宣扬自己。前边提到,地委社会部夏科长向分局社会部汇报侦查博山翟案的“材料”时,竟把自己感觉翟对个别公安干部不够热情说成是“仇视保卫干部”,并作为一项 “托匪”活动的表现。这件事情的实际情况是,有一次地委社会部姬科长因公到博山县公安局,县公安局长刘星阶同志在球场上向翟县长作了介绍,翟有事,寒暄之后就走了。这怎么能算仇视呢?又怎么能据此便把翟定为托匪呢?泰安县有个不脱产的乡党支部书记,长期不与区委联系,隐蔽在家里不活动,区委的同志根本见不到他,1940年春,区文书顾廷臣同志托县委宣传部干事洪鹏以同学身份出面,才见到了他并说服他出来工作。县委送他到地委受了个把月的保卫训练。地委社会部对这样一位同志竟十分信任,派他回县当了特派员,他便立即着手侦查那个动员他脱产的人。泰莱边案和学山案件,也是由于轻信公安员(而这两个公安人员,倒确实是名副其买的落后分子、坏分子)的伪报造成的。
(六)社会部的某些负责人素质太差,甚至在许多常识问题上也愚昧无知,加以刚惶自用、目无组织、为所欲为,终致造成如此严重的恶果。按照他们所列的托匪“表现”,几乎什么人都能被当成托匪:工作消极自然可以视为有意破坏,工作积极又可以被视为“长期埋伏,骗取信任”。加之对托派问题实际上完全无知,疑神疑鬼,以致满眼奸细、托匪,杀害了大批好同志。当时社会部甚至认为:李雪峰、白超等人是托匪莱芜县的第一个县委,而田长啸、韩寓吾、李德霖等则是在第县委被我破获后立即组成的“ 第二县委”。试问,托匪又怎么能有这么顽强的再生力呢?许多同志被害时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这种坚贞不屈、一心向党的悲壮情景,竟诬之为“制造混乱”的“最后的阴谋破坏” 活动。社会部的某些负责人,完全按自己的想象构思“托匪” 的组织状况。由于他们无知,又只能按我党的组织模式来设想托匪的机构。所以,我们有地委,托匪又便有地委;我们有县委、支部,托匪也有“县委”、“支部”;我们党委里有书记、组织、宣传;托匪也便是这样分工,最后再以酷刑和诱导,得出与他们的想象一致的口供。更荒唐的是区社会部长[朱◇]到泰山区检查锄奸工作时,与吕同志共同召开各县公安局长会议,竟逼着各县公安局长按月提出杀人计划数字。博山县公安局长刘星阶同志提不出按月杀人的数字来,便被批评为右倾。
亓象岑完稿于1984年2月20日
(本文对部分人物名字作了简化调整,内容基本保持原貌原意。原文曾刊登在《山东党史资料》总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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