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英画传10:拨乱反正(待补图)

晓筱 发表于2018-03-29 17:01:53

(一)参加“两案”审理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了以陈云为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审查和处理。1979年7月28日,成立了以胡耀邦为组长,宋任穷、黄克诚、黄火青、王鹤寿为副组长的“两案”审理领导小组,李士英作为“两案”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相关工作。

    1979年8月,在中央委托中纪委召开的一次“两案”审理座谈会上,很多同志都谈到要吸取党内处理历次重大斗争的经验教训。李士英在发言中认为:中央这次研究和讨论对“两案”的处理,是适时的。过早处理,群众火气大,要杀,可能处理不下去。但再拖下去,明年开始实行《刑法》,这些人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对贯彻实行《刑法》就会产生不良影响,他完全同意中央提出关于处理“两案”主犯的意见。

    1979年8月至1981年11月期间,“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了5次全国性审理工作会议,贯彻中央对“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具体政策,对涉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1979年10月,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主持召开了中纪委会议,正式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触犯了刑律。“两案”在党内的审理工作基本结束,“两案”主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判。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正义路7号公安部礼堂正式开庭审判,“两案”10名主犯被押赴庭审现场:

    1981年1月25日9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公安部礼堂再次开庭,公开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多行不义必自毙,“两案”主犯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二)重返检察战线

    1978年1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李士英再度被中央任命为副检察长、党组成员。1978年1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任命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火青检察长任职期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左起:冯锦汶、陈养山、喻屏、王甫、张苏、黄火青、关山复、李士英、江文、郗占元

重建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北京北河沿街147号)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李士英和许多在“文革”后复出的老同志一样,继续全身心地投入到为党和人民的工作中去,这一时期,李士英除参加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外,还担负高检院重建后部分日常工作,他根据自己多年在政法战线工作实践中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对重建后的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高检院老同志合影,前排左起:郗占元、李士英、王甫、黄火青.喻屏、张苏、陈养,二排左一为江文

高检院领导(前排自左至右)喻屏、黄火青、陈养山、张苏、李士英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刑事案件骤然上升,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为此,中央提出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方针。各级检察机关迅速投入到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去。

    1980年7月,李士英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就当时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检察工作任务讲话时指出:按照中央“严打”精神,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从严从重”的打击方针,但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离开法律、法规,随意加刑现象。他还一再强调:“从严从重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不是‘从严’就是无边无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他特别指出,少数同志贯彻“从严”离开了事实和法律,不认真审查材料,报多少批多少,造成错捕。造成这些问题就是由于执法不严,没有依法办事的缘故。

1980年7月和1981年10月,李士英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关于重大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问题,即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活动。李士英的这一想法得到了高检院党组的积极支持。他与公安部领导进行协调,得到了公安部领导的支持,后经公安部和高检院联合发文,把此建议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了下来。

    李士英提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尤其是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他告诫干部:要依法办案,决不能搞“逼、供、信”,深挖犯罪要靠深入细致的调查,靠充分掌握证据。“屈打成招”是封建时代的办案方法,也是无能的表现,搞“逼、供、信”,就会出假案,历史上是有教训的。

    李士英十分关注检察机关队伍的建设。他特别强调一定要把好进人关,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派性强、政治上同党不一条心的人决不能使用。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报告中他重点提出要整顿检察机关队伍,要把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清理出去,对不适合进领导班子的人,一定要卡住,当他发现有个别省级的检察机关领导班子中有人选不当时,立即建议院党组不要呈报任命。

1981年10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合影,第一排右三为李士英

1983年1月李士英(前排左十二)参加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

    李士英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非常赞同,他多次谈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从“文革”十年浩劫中得出的教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安定的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这一教训是惨痛的,代价是巨大的。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好,才能有一个安定的局面,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铺平道路。

    李士英深入河北、福建、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进行调研,将当地的治安、执法情况写出报告,反映给中央,引起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1982年5月,李士英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任命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免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84年6月,李士英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任团长的中国检察代表团,对南斯拉夫、罗马尼亚进行了友好访问。

1982年4月26日,黄火青检察长(前排左五)会见乌克•柯泽•古切蒂奇检察长率领的南斯拉夫检察代表团,前排左三为李士英

1982年5月10日,黄火青检察长(前排左五)会见尼古拉•波波绽奇总检察长率领的罗马尼亚检察代表团,前排左三为李士英

李士英(右三)陪同杨易辰检察长(左四)访问罗马尼亚

    198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重要史书——《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李士英担任了主编。他多次主持召开了编写会议,审阅书稿,对一些重大问题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同时阐述了不少真知灼见。1988年12月,《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一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1988年4月,李士英在上海参加了华东社会部历史资料撰写审稿会,与尚健在的原山东省、上海市公安局、华东公安部老战友们见面,激动地畅谈、回忆了那些战斗的岁月。

    1988年10月,李士英参加高检院梁国庆副检察长主持的《检察官法》(草稿)讨论会,担任《检察官法》起草小组顾问。11月,高检院成立了咨询委员会,李士英担任高检院咨询委员会主任。

    李士英提出咨询委应该是党组的参谋、助手,咨询委员会和咨询小组最重要的任务是根据检察机关不同时期的工作和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党组反映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987年4月1日《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全国审稿会议全体代表合影,前排正中为李士英

1983年5月李士英(前排左四)与原上海市公安局部分老同志合影

1985年李士英参加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89年6月2日,李士英(右三)与上海市公安局几任局长扬帆(右四)、王鉴(右二)、杨堤i右五)、张文滋(右六)、李晓航(右一)在上海合影

1989皇6月李士英力原华东公安老战士  1988年4月李士英在杭州西湖龙井水源联谊会纪念册题词

20世纪80年代李士英在山东英雄山纪念碑前留影

提出建议,为党组工作拾遗补缺。在他的组织下,咨询委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

    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贪污贿赂斗争,是李士英在咨询委讲的最多的一个问题。他一再强调,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葬送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他要求咨询委把这个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深入调研,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提供决策。各地检察机关咨询委员和老同志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写出了几十份反贪污贿赂方面的调研报告。李士英亲赴上海召开部分咨询委员座谈会,分析全国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形势,探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法律政策问题。他还以咨询委的名义向党组建议,通过适当形式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法和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意见。

198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宣布成立时,与会院领导和咨询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回龙观合影。前排左三为李士英

在咨询委会议上发言的李士英

李士英与杨易辰检察长(右)

1988年10月李士英与刘复之检察长(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上亲切交谈

李士英与陈养山(左)在一起

    多年来,李士英一直十分关心和支持高检院培训中心和检察官学院的筹建工作,1991年6月27日,李士英抱病参加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建院的庆典。

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领导合影,前排右二为李士英

1992年4月6日,第九次全国检察会议在北京召开,主席台右四为李士英

    1992年5月4日至9日,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士英抱病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作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心一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报告。会议总结了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提出了当前在新形势下建设和发展检察工作的任务。

    之后,李士英病重住院,1993年正式离休,但他始终关心着检察事业的发展。

离休后的李士英和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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