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英在检察战线(文/江文 冯锦汶 徐良清)

晓筱 发表于2018-03-29 18:41:45

    李士英同志是检察战线的老领导人之一。1949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时,他被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55年至1960年和1978年至1983年8月,他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务副检察长、党组成员。1983年9月退居二线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咨询委员会主任。在从事检察工作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他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为推进检察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努力推进检察业务建设

    李士英同志在高检院工作期间,先后主管侦查、劳改检察和刑事检察业务工作。他参与决策,积极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

    自行侦查和劳改检察,是李士英同志五十年代主管的两项重要业务。为确定业务工作的正确方向,组织业务干部学习党中央有关检察工作的指示,研究确定自行侦查和劳改检察的方针任务。为使业务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他十分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侦查工作试行办法》和《劳改监督暂行办法》,先后于1956年和1958年发布实行。李士英同志十分重视利用典型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他提倡业务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不要总是呆在办公室里。他身体力行,先后到湖南、山东、安徽、江苏等十几个省进行调查研究。1956年,仅侦查工作方面的经验,他批示转发的交流材料就有6件。对业务部门直接办理的重大案件,他都亲自过问,教育干部秉公执法,如1956年和1957年,高检侦查厅办理的天津港“西河号”挖泥船沉没案、北京《地理知识》杂志社王德中泄密案,李士英同志从立案侦查到定罪起诉,始终给予密切指导。由于案件办得扎实可靠,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赞扬。在李士英同志指导下,两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1956年1至9月,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种犯罪案件74903件,立案侦查31566件。据13个省市统计分析,在侦查的15344起案件中,贪污案件6327件,侵犯公民权益案件5777件,破坏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案件1690件,其他案件1550件。通过自行侦查,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劳改检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普遍开展检察,及时打击处理了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对久押未决犯、加刑不当的案件,以及管教人员的违法现象,依法提出了纠正。仅江苏、山东、江西、浙江四省统计,及时打击处理了又犯罪的7153人。辽宁、浙江、福建、湖北、江西等七省的劳改检察部门全年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794件,经审查,原判处不当,释放39人,减刑138人。通过检察活动,使党的劳改工作方针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促进了犯人的改造。

    高检院重建后,李士英同志主管刑事检察工作,并一度主持高检院的日常工作。高检院重建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社会治安比较混乱,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李士英同志根据中央对政法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抓住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刑事检察工阼的开展。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严打斗争中,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对严重的刑事犯必须坚决及时予以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1980年7月,他在全国刑事硷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治乱世须用重典,1981年1月,他在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调查研究时感到,政法部门确实存在某些打击不力的情况。如贵州,第一季度发生杀人案件132起,死141人,伤317人,而1至5月,政法部门尚未处决一人。因而群众反映:“还不如军阀周希成那个时期安全,那时他有个大刀队,对重大罪犯还可以就地正法。现在政府办一个案子真难啊!”中央政法委员会对李士英同志的调查报告十分重视,立即印发给正在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城市治安会议。为使刑事检察工作有章可循,他要刑检部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1980年7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发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1981年,他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总结讲话时,要求各地负责同志认真抓一下规章制度建设。不久,劳改检察和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也相继出台,各项检察业务逐步走向了规范化。高检院重建初期,鉴于当时的条件,高检院设立了办公厅、信访厅、刑检厅、研究室、政治部等部门。为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开展,李士英同志积极主张建立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机构,在党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检察业务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二、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应尽的职责。李士英同志在高检院工作期间,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他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任务是办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通过办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他认为,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首要任务。通过办案,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1981年,他在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报告中说:“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检察机关,在整顿治安中,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判决执行实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它在保证办案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士英同志在20多年的检察实践中,一贯主张检察机关履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即便在“左”倾思潮泛滥的情况下,他也毫不动摇。如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公检法三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被打乱,致使办案质量下降,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对此做法,李士英同志是不赞成的。1959年6月,他在苏州检察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198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他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搞联合办案。在青岛视察时,他公开批评了联合办案的作法。

    关于侦查监督,五十年代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定,侦查监督从审查批捕开始。1980年7月和1981年10月,李士英同志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对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派人到发案现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李士英同志当时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大案要案的发案情况和公安机关的侦破情况,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速度,更好地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二是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应及时协助,如发现有违法的情况,也可及时提出来。李士英同志的这一想法得到了院党组和业务部门的支持。但是,要把这项活动在全国推开,还需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为此,他出面找公安部负责同志谈检察机关的想法,得到了公安部的支持。此后,这项工作遂在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开展起来。刘复之检察长任职期间,公安部、高检院联合发文,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定了下来。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问题,李士英同志的态度是积极的。他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利益,如果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所有的民事审判都参加有困难,但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参加。”刘复之同志任检察长期间,为了开展这项工作,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厅,李士英对此十分赞成,1991年,他还就民事监督问题到山东、江苏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进一步肯定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三、关心检察队伍建设

    李士英同志在高检院工作期间对检察队伍建设也十分关注,并积极促进队伍建设。早在五十年代,他曾多次强调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保证。高检院重建后,随着业务工作的发展,检察队伍不断壮大,李士英同志对检察队伍建设更为关切,他强调要把好进人的质量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派性强,政治上同党不一条心,这样的人不能用。1981年6月,他在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报告和总结中提出:要整顿检察队伍,把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调出去。要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克服软、散、懒的现象。不适合进领导班子的人,也要卡住。当他发现有的省检察院领导班子中个别人选不当时,建议高检院不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检察干部专业化问题,李士英同志也非常重视。高检院重建初期,他积极主张建立检察干部培训基地。1981年,他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干部的在职学习,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检察干部队伍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同各地负责同志谈话时,要求他们因地制宜,创办自己的检察干部学校或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干部培训。1987年,高检院筹建检察干部培训中心,办学地点遇到困难,这时李士英虽已退居二线,当他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愿出面帮助。由于他多方努力,很快落实了办学地点。梁国庆副检察长说:“李老为检察系统办了一件大好事。”退居二线后,李士英同志被聘请为高检院教材编审小组顾问。这时,他已75岁高龄,腿又被摔断过,行走很费力,仍坚持参加编写组的活动,认真审阅教材。李士英同志对干部专业化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1948年,他任济南市公安局长,山东省公安总局局长时,为培养公安干警提高他们的素质,倡议创办华东警官学校。警校成立后,他兼任副校长。1949年和1950年他担任上海市公安局长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安部部长,为使公安工作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他一上任就选派干部创办上海警务学校和华东公安干部学校。许多老同志对他高瞻远瞩,培育人才的重大举措,无不深表敬佩。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建设我国的检察制度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李士英同志始终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反对照搬苏联的做法,也反对抄袭西方。在对待“一般监督”、“垂直领导’’以及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是否单列的问题上,充分体现了李士英同志的实事求是精神。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一般监督”。对于一般监督工作是否要全面开展,当时在高检干部中意见分歧较大。彭真同志曾明确指出,一般监督是学习苏联的做法,虽然写上了组织法,但是是否符合我国的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根据广东、四川、江苏等14个省、市、自治区检察院的试点情况看,问题不少。有的把蔬菜腐烂、工厂粉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有损工人健康,以及村乡干部违反计划种植等均作为一般监督范围,李士英同志认为监督范围实属过宽。因此,他主张暂不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开展,可先行试点。1957年4月至8月,高检院选择北京的丰台区、宣武区、河北省徐水县进行一般监督工作的试点,党组责成他抓这件事。6月24日和28日,李士英同志分别听取了两个区的试点工作汇报。他说:“一般监督的范围太宽,无所不包,我们是做不了的。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照搬苏联的做法。”他要一厅在试点中多搞调查研究,听听各方面意见,提出一般监督的业务范围的意见上报院里决定。根据李士英同志的指示,试点的同志调阅了两个区人民委员会过去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有关资料。结果表明,只有个别涉及法律问题,其余多是工作中发生的缺点或过错,无需检察院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通过试点,以及各地的经验,李士英认为,一般监督检察院是做不了的,赞成把它作为一个法律武器备而不用或备而待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关于一般监督的规定,从此检察业务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关于垂直领导问题,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问题。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高检院在检察干部任免和业务经费管理方面作过一些尝试。高检院1954年明文规定,省、市、自治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高检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地(市)分院、县(区)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高检院批准任免。全国检察系统的业务经费,均由高检院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和人事工作当时属办公厅管。李士英同志曾一度分管过办公厅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对此,李士英同志深有体会。他说:“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垂直领导与国情不符,不应继续坚持苏联的做法。”院党组对此也多次作过研究,并向中央负责同志作过汇报。1957年12月28日,张鼎丞检察长带领李士英等几位副检察长向刘少奇委员长汇报时,刘少奇说:“检察机关有些问题的争论,有苏联的影响,也由于我们没有经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垂直领导,这样的规定到底对不对,可以研究。别的方面都受地方领导,只有检察机关是垂直领导。不管怎样,都要受党的绝对领导,当然也要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双重领导。”李士英同志认为少奇同志的指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贯彻。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有关垂直领导的规定。

    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不久,有人提出改变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单列的现行体制,并入司法行政机构的主张。李士英同志在高检院党组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碰头会上均表示反对。他说,五十年代由于缺乏经验,我们照搬了苏联的某些做法,吃过亏,走过弯路,现在要把检察机关并入司法行政,实际上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后来由于中央领导同志的干预,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未能付诸实施,从而稳定了现行的检察机关的体制。

五、坚持实事求是,抵制“左”的倾向

    我国检察工作在历史上几次受到“左”的冲击,出现了几起几落,使检察工作蒙受重大损失。面对来自“左”的冲击,李士英同志头脑冷静,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意见,抵制错误做法,为捍卫我国检察事业作出了巨大努力。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泛滥,潮水般的冲击政法战线,检察机关也深受其害。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或联合办案,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错误做法。在“左”的指导思想下,47-48%的县级检察机关与其它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有的变为公安机关的“检察科”。省地两级检察院大批干部被调去搞中心工作,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李士英同志认为,合署办公,联合办案是“大跃进”中的“副产品’’,削弱了法律监督职能,影响了办案质量。他在讨论“公社化以后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问题”的一次会议上说:“保留检察制度,保留检察机关有好处,没有坏处。没有基层组织,谁向你负责。最近一个时期,各地情况抓不上来,工作很难开展。”形势的发展证明李士英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

    在浮夸风的影响下,有的检察机关提出:“苦战三年,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消灭各种犯罪,实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口号,要求到1960年实现“二十无”,即:1、无特务、反革命破坏活动;2、无地主、富农反攻倒算;3、无反动会道门活动;4、无骚乱、暴动;5、无破坏、泄密;6、无反动标语、谣言;7、无土匪抢劫;8、无凶杀;9、无纵火;10、无盗窃;11、无强奸;12、无贪污;13、无诈骗;14、无烟毒;15、无聚赌;16、无毒害;17、无走私犯罪;18、无投机倒把;19、无流氓暗娼;20、无巫婆、神汉活动。当时高检院个别领导人认为,“这一跃进规划有豪迈气魄,完全有条件争取三年实现”,并要求在机关主持工作的李士英同志将这一规划以高检院通报形式发给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李士英同志认为,在“大跃进”中群众提出这样的口号是可以理解的,但它不切实际,无法实现,他请示张鼎丞检察长,未签发这份文件。不久.中央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志指出:“多少个无的口号,不宜宣传、推广,报纸也不要刊登。”

    由于李士英同志坚持正确意见,抵制“左”的错误,因而在高检院反右倾运动后期受到错误的批判。李士英同志认为他的言行是符合组织原则的,也是实是求是的,拒绝了对他的指责,并向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申诉了自己的意见。历史证明,李士英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六、为检察事业贡献余热

    1983年9月,李士英同志从现职岗位上退了下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在担任顾问期间,围绕高检院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调查研究,向院领导及时反映检察工作在改革开放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1983年,高检院党组根据中央宣传部关于出版《当代中国》丛书的通知要求,决定编辑出版(: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李士英同志担任<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主编,在他领导下,历时三年完成了编辑出版工作。该书以翔实的史料、全面地、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检察工作的历史面貌、工作成就和经验教训,这对我国检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988年,高检院党组决定成立高检院咨询委员会,李士英同志担任咨询委员会主任。在主持咨询委员会工作期间,坚持调查研究,不干预行政领导工作的原则。在他主持下,高检院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主要是:组织咨询委员学习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指示和高检院的文件;围绕一个时期检察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查和研讨活动;参加高检院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向高检院党组反映情况,提建议等。委员们对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给予了热情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院领导的好评。在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四年时间里,委员们共写出调查报告48篇,专题文章20余篇。高检院领导对委员们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十分重视,有的批给有关的主管部门研究,有的刊登在检察刊物上。对其中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则刊登在《检察情况反映》上,送给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省、市、自治区检察院领导参阅,使其发挥作用。李士英同志虽年逾古稀,他仍积极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此期间,他就有关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社会治安、经济犯罪,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问题,先后到一些省、市进行调查研究。高检院计划1992年召开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布置工作,并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检察工作的经验。为配合会议的召开,李士英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院党组的部署,组织咨询委员对我国现行的检察体制进行调查研究。1991年9月,召集在京的咨询委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李士英同志在会上作了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专题发言,刘复之检察长肯定了这次会议,并指示将李士英同志的发言在《人民检察》刊登。

    1989年6月,北京发生政治动乱,李士英同志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表示反对。他先后在徐州市和北京大兴县检察院干部会议上指出,少数人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要求检察干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同制造政治动乱的人作斗争。对其中触犯刑律的人,要依法严惩,不能手软。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专政作用,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保卫人民群众的安全。李士英同志在高检院工作期间,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忠实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他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得失。这些宝贵的革命精神和优良的品德,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作者江文、冯锦汶原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良清原任中国检察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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