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久同志简介:

刘子久,原名刘俊才,曾用名刘干、刘振禹、刘希尧、刘振东、刘子敬、刘滋九。1901年5月生,山东省乐安(今广饶)县人。1920年高级小学毕业后,考入青州山东省立第十中学。1923年冬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4年春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青州特别支部干事长。同年秋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9月至1925年2月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济南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组织部主任。1924年冬到济南大厂开展工作,发展党员。1925年2月组建津浦铁路济南大厂党支部。同月至8月任中共山东地方执行委员会秘书兼组织委员。同年春从济南回到家乡发展党员,建立广饶县刘集村支部。9月淄川炭矿工人俱乐部成立后,受中共山东地执委委派到矿区指导工人运动。11月中共山东地方执行委员会遭破坏,成立山东临时地方执行委员会,参与主持工作。1926年4月任山东省工人代表团团长,赴广州参加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大革命失败后,奉命赴青岛恢复党的组织,任青岛支部联合干事会书记。1927年12月底任淄(川)博(山)张(店)支部联合干事会书记,发动工人罢工。1928年2月任中共山东省委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工作。5月任中共山东省委巡视员,先后赴全省各地厂矿和农村,调查和指导工农运动。11月任中共山东省委农民部部长。1929年1月山东省委遭到破坏,离开济南到上海,向中央汇报山东情况。5月受中共中央委派,以中央巡视员身份到河南豫北地区巡视工作,恢复党、团组织,继续开展工农运动,营救被捕的党员。7月赴天津北方铁路总工会工作,帮助恢复铁路系统党的组织。1930年10月被捕,1931年1月取保释放。后到北平,继续开展铁路工运工作。4月再次被捕,被关押在东北军宪兵司令部,不久转入草岚子胡同监狱,任狱中党支部委员。1936年出狱后到河南工作。1937年4月至9月任中共河南省工作委员会书记。曾代表河南党组织赴延安参加党的苏区代表会议和白区工作会议。1937年9月至1939年1月任中共河南(豫皖苏)省委委员、宣传部部长(至1938年6月)。1938年3月至6月兼任中共郑州中心县委员会书记。7月至12月任中共豫西特别区委员会书记。同年12月至1939年10月任中共豫西省委书记。1939年4月兼任八路军驻洛阳办事处主任。同年10月至1940年4月任中共河南省委书记。1940年1月至1941年5月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委员。1940年4月任河南代表团团长,赴延安参加中共七大。由于七大延期召开,8月返回河南,继续任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同年12月至1941年5月调任中共豫皖苏边区委员会书记。1941年5月至8月任中共皖东北区委员会书记兼组织部部长、皖东北区参议会参议长、皖东北保安司令部政治委员。同年8月至1942年11月任中共淮北苏皖边(淮北)区委员会书记、组织部部长(至1943年冬)。1941年8月至1943年冬任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参议长、淮北苏皖边区军政党委员会委员(至1942年11月),新四军淮北苏皖边区保安司令部政治委员(至1941年11月)。1941年11月至1942年11月任淮北苏皖边军区政治委员。1942年11月任中共淮北苏皖边(淮北)区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区党委日常工作。1944年2月到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高级班学习,同时帮助中央审查河南干部,准备参加七大。7月5日给淮北区党委写了一封信,作为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心得汇报。毛泽东阅后认为写得很好,应该在党报上公开发表。7月27日《解放日报》以《关于学习问题给淮北区党委的信》为题发表。1944年9月至1945年9月任中共河南(豫西)区委副书记兼河南(豫西)军区副政治委员。1944年10月任河南人民抗日军副政治委员。12月初率领河南(豫西)军区部队和机关干部从延安南下,挺进河南豫西地区。1945年上半年任河南军区副政治委员。同年6月在中共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同年10月至1947年5月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委员、中原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至1946年3月)。1945年10月至1946年3月任中共河南(桐柏)区委书记,河南军区政治委员。1946年1月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宣传部副部长,兼任中原民主建国大学副校长和学校总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工作。3月至7月任中原军区第一纵队副政治委员。同年8月至1947年2月任中共鄂西北区委员会第一副书记兼鄂西北军区第一副政治委员。1946年10月至1947年2月任鄂西北区行政总署主任。1947年5月至1948年5月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常务委员、民运部部长。1948年5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委员、宣传部部长。1949年3月至6月任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委员、教育部部长。3月参加中共七届二中全会。4月调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文教部部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5月任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被撤销中央候补委员职务。1953年5月至1957年12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兼教育工会代主席。1955年4月调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常务副部长、党组成员。1960年7月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被定为“右倾反党分子”而被撤销职务。1961年春被下放到河北唐山,任唐山市劳动局副局长。1964年2月被摘掉“右倾反党分子”的帽子,撤职处分改为“不予处分”。6月调到中共中央西北局研究室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4年10月被“清除出党”,下放到陕西省农村劳动“改造”。1978年回到北京,任全国劳动总局顾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平反,1979年3月恢复党籍。1988年8月2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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