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民同志简介:

【1917 - ) 山东省茌平县石海子村人。幼读书,后务农。1938年参加茌(平)博(平)聊(城)(东)阿抗日游击队,不久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7月任茌平县第三区助理员,后任第四区代理区长。次年6月入冀鲁豫区党委党校学习,结业后任茌平县第七区区长、第二区副区长、县仓库主任、财经科副科长、建设科长。1945年起任茌平县工商组组长、工商局局长、财经部部长、县政府秘书、副县长。1949年3月任冀鲁豫区第六(运东)专署税务局长。8月任平原省聊城专署税务局长。1952年9月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工业局财务处副处长,后任人事处副处长、劳动局秘书室副主任。1954年10月起任国家建筑工程部劳动工资定额处副处长、组训处处长、劳动保护处处长、劳资司副司长。1965年5月起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计划司副司长、顾问、财劳司顾问。1982年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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