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志同志简介:

李德志,1933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史小桥乡史公寨村。1941年入本村小学读书,后先后在李大庄、付庄完小、高小读书,1948年6月高小毕业,1949年3月在本行政村任文书。1951年5月,任丰县黄堤口乡政府文书。1952年7月由丰县县委组织部选送到滕县专署政法干校学习3个月,结业后分配到薛城县公安局工作。1954年10月加人中国共产党。 1956年3月调济宁专署公安处工作。1964年参加曲阜“四清”工作团。1969年“文化大革命”中被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0年9月回机关,1973年任地区公安处秘书科长,协助领导干部进行机关恢复建设和办公楼的筹建工作。 1977年12月调任滕县公安局长、滕县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组书记。到任后,针对局机关存在的问题,在县委的领导下,分层次举办学习班,批派性、讲团结,开展谈心活动,落实各项政策。经过半年的努力,理顺了各种关系,充实调整了上、中层领导班子,调动了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刑事案件破案率大大提高,治安案件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秩序基本稳定,促进了安定团结,得到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好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参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明确是非界线,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案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错多少纠多少,全错全纠,不留尾巴。与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安部关于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的指示,为全县98%的“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了安定团结。 1979年5月,调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副检察长。1983年4月,在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检察长,并任党组书记。8月,根据中央、省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指示,参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当时检察机关人员少,新手多,工作环境及办公条件很不适应。为了保证严打斗争在检察环节不贻误战机,动员全市检察干警同公安、法院紧密配合,较好地完成批捕、起诉任务,促进了严打斗争的深入发展。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协调,改善了县区检察院的工作条件,促进了检察机关的建设。1988年1月,在济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继续当选为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委的领导下,参与组织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对惩治腐败、扼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斗争的需要,于1988年7月建立济宁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县区院建立了举报站,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他任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两届10年,为济宁的检察事业、为济宁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1993年12月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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