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历程(十)“郑王反党集团”冤假错案的平反及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①

王称固 发表于2019-12-12 17:25:06

1979年4月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正式批准了云南省委关于“郑、王反党集团”案的复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原定这个案件是“一个有目的、有纲领、有组织的阴谋集团”是没有根据的,原决定中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实,很多是混淆和颠倒了是非,有少部分属工作中的问题。郑、王和其他所谓“集团成员”,没有不正常的政治关系和组织关系。这个案件,一,没有反党;二,不是集团,完全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冤案。根据中央[ 1978]11、55号文件精神,应予彻底改正,肃清影响。这一结论,扫除了积压在我们心里20多年的阴霾,也证实了我们的清白。

    但是,“郑、王反党集团”一案在云南乃至全国的影响很大,当时因此冤案受牵连的许多干部处境都很悲惨,如梁家、冯铭夫妇等。从1979年落实政策至今已有近30年了,冤案的当事人之一郑敦同志早已于1980年逝世,牵连进此案的1000多名干部,大部分是原“边纵”、地下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外来干部,年龄多在七八十岁以上,年事已高,因此,我在这里有必要把这一“斗争”的后续说清楚,让大家对这一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接受经验教训,这对个人、对组织以及后人都是有益的吧! 

    一、我所知道的“郑、王反党集团”冤案进一步扩大的一些情况

    如果说处理我和郑敦是这次斗争的第一阶段,那么之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我恢复工作后,查阅了当时的大批材料,才知道,所谓的“郑、王反党集团”事件在我和郑敦受到处理后,还在按省委部署“继续深入”深挖和扩大。

    在省级机关开展清查阶段。

    1958年4月21日,省委全会(扩大)作出《关于开除右派分子郑敦、王镜如党籍的决议》,5月4日正式写出《关于省委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斗争反党集团首要分子郑敦、王镜如的报告》上报中央,认定这个“反党集团”是一个有目的、有纲领、有组织的阴谋集团,并进行了一系列反党阴谋活动。中央于5月16日对这份报告的批复下达后,5月21日,省委在《云南日报》上公布了“开除右派分子郑敦、王镜如党籍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发了社论,之后,又发表了一系列专论、个人署名文章,出版书名为《伟大的胜利,深刻的教训》的专集,对“郑、王反党集团”进行大张旗鼓的“揭发”、“批判”。省委常委还分工到各地、各单位发动群众,要在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中深挖这个“反党集团”的“钉子”、“爪牙”和右派分子。一场声势浩大的揭批“反党集团”的群众运动就在云南大地上开展起来了。从5月中旬起,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级群众团体中广泛开展了清查“集团”的斗争,使一大批处以上的领导干部又遭到打击迫害。

    省委上报中央,定为“郑、王反党集团”“骨干”10人,他们是: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谢加林、组织指导处处长臧野农、原临沧地委副书记袁用之、楚雄州委副书记陈家震、省委财贸部副部长全明、思茅地委第一书记梁家、个旧市市长姜必德、省卫生厅厅长黄平、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饶华、省委党校副校长李耀东。上述“骨干”,均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职务,降级,分别下放到农村、矿山劳动或监督劳动。6月28日,中共中央批复同意省委处理意见。

    “骨干”业经中央批准,“爪牙”“钉子”则由省委部署在全省清查“拔出”。清查结果,在省委机关、省政府各厅局、工青妇、云南军区、十三军等单位清查出的处以上的领导干部,有记录可查的是72人,其中少数人虽早在1957年就划为“右派”,但作为郑、王“重用”坏人的证据因而也被列入了“郑、王反党集团”。

    在地县两级“深挖”阶段。

    6月转入在地州市和县级领导班子中“深挖”“郑、王反党集团”分子。为此而大造声势,连续发表批“反动地方主义”、“反动民族主义”、“彻底揭发地方主义的反动性”等社论、专论,派出一批领导干部到地州市开展“深挖”运动。

    由于思茅地委第一书记梁家早在5月就已定为“骨干”并经中央批准,5月6日至18日,省委常委、边工委书记孙雨亭带队到思茅,召开地委扩大会,挖出了以梁家为首、地县两级主要领导干部15人以上的“反党集团”。薛韬在玉溪专区挖出13人“反党集团”。曲靖地委常委、曲靖县委书记吕华民在曲靖被打成“郑、王反党集团”骨干分子。其他各专州也陆续挖出了一批这样的人,多者如大理州17人,少者六七人。“集团”数目也不断增多,昭通专区就挖出4个“反党集团”,省城建局也挖出3个“集团”。

    为了扩大战果,批臭“地方主义”,7月28日至8月28日在昆明召开省地县三级组织工作会议。到会的书记、组织部长310人,贴出大字报2万余张,大张旗鼓地指名批判原地下党和“边纵”的同志,指责地下党干部是“隐藏在党内的反党的野心分子”,“利用地方主义反党、分裂组织”,和龙云的“地方主义”具有“同样的反动性质”,认为对郑敦、王镜如集团的斗争只是刚刚开始,对他们必须“从严处理”(《云南日报》1958年9月8日语)。全省组工会议推动了“深挖”,县委常委以上的干部中有名单可查的达200多人,由地下党员担任县委书记、地委书记职务的一大批干部遭到打击,有过正常工作关系的一大批党员干部和亲属都受到株连。

    9月25日至30日,省委召开第一届党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贯彻党的八大二次会议精神,掀起“大跃进”,总结反“右派”斗争运动的情况,孙雨亭代表省委作了《从和郑敦、王镜如反党集团斗争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党的战斗力》的报告。

    《报告》总结了反“右派”斗争情况,全面批判了“地方主义”、“民族主义”、“个人主义”,“不拘形式的民主”;号召全省党员“要坚持不懈地贯彻两条路线和两条道路的斗争”,对“地方主义、民族主义”、“在思想上把他们的观点搞臭,在组织上一律开除党籍”(《云南日报》1958年10月11日语)。

    《报告》指出:在全省开展清除“郑、王反党集团”成员和一切“右派分子”的斗争中,截至1958年8月,共划“右派”10731人,其中党内“右派”l795人,团员“右派”l 616人。党内“右派”中省管以上干部158人,属于地下党干部122人,南下干部26人,知识分子141人。认为“反党集团”成员是一批“在国家机关和党内窃据了重要的领导职务,披着共产党员外衣……积极推行地方主义、宗派主义的反党活动,图谋篡党、实现资本主义复辟”的野心家(《云南日报》1958年10月11日语)。

    中共中央指示党内反“右派”到1958年7月结束,而云南省则持续到1958年年底。7月以后又划了一批“右派”,因而右派数目也在增多,全省已达12544人,其中省管以上干部200余人,一般干部2294人,外来干部26人。上述事实说明,被划为右派的绝大多数是云南地方党员和干部。

    反“郑、王集团”的事实说明,它的主要特点是,在1954年反郑伯克的所谓“地方主义”的基础上,以更大的规模打击迫害原地下党和“边纵”干部。这一严重错误,打击了云南一大批骨干,伤了党的元气,而且处分很重,延续20余年。云南对“郑王集团”成员实行连其他“右派”都不一样的政策,即对申诉一律不予接受,不许甄别,不许改正。这一严重错误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进而成立专案,导致不少对原云南地下党和“边纵”干部的全面迫害。

    二、关于“郑、王反党集团”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

    1958年,我们被定为“郑、王反党集团”处理后,仍本着对党的信任和对真理的追求,开始了长达20余年的申诉之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恢复,组织上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我们所蒙的不白之冤才得到了一一澄清。虽然如此,关于此案中的几个问题的真相实情,我在此书中仍有必要再予说明。

    (一)关于我和郑敦的历史身份和关系问题

    1958年的《决议》说:“郑敦在云南解放前就怀着抢地盘、发展个人的野心进行非法活动,云南解放后又以两面派手法进行欺骗党和培养个人势力的活动。”王镜如“有野心”,“是一个蜕化变质分子。”后经省委组织部复查认定这种说法没有证据且与事实违背,组织部的调查结论是:郑敦是1935年参加革命,1938年初入党的老党员,1948年由上级党组织派来云南开展武装斗争,并非是来云南“抢地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郑敦先后担任省委宣传部、组织部副部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委员,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八大代表、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他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努力为党工作。1953年5月11日,谢富治在向西南局同志汇报工作时,还称赞郑敦“正派、工作积极热情;对整党是很努力的,考虑问题比较细致,很有培养前途。”而我于1936年2月参加革命,1937年2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历任县委组织部长、县委书记、地委组织部长等职。1949年4月随野战军渡长江到南京,同年,又随刘、邓大军到重庆,分在西南局组织部任过干部科科长、处长等职,1954年12月西南局撤销时调云南省委组织部任副部长。我与郑敦在省委组织部共事3年多时间,一直是部长和第一副部长的正常工作关系,并无不正常的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反党集团”首要分子“相互勾结”的问题,也无事实说明我们相互勾结组织“反党集团”,阴谋篡党夺权。因此,1958年《决议》认定我们是“反党集团”的首要分子无据无理,对这一问题组织上给予了全盘否定。这个过程说明,在极“左”横行的时代,为了搞倒一个人,完全颠倒那些人的革命历史,哪有什么历史唯物主义!

    (二)关于“反党集团”的罪证问题

    1958年《决议》认定“郑、王反党集团”是一个有目的、有纲领、有组织的阴谋集团。我和郑敦自始至终都是一直否认有“反党集团”存在。1958年省委整风反右补课和1962年为我摘右派分子帽子时,代表省委找我谈话的领导也说:“所谓集团,是指政治思想上的一致,不是指有什么组织存在。”1962年省委领导曾找郑敦谈话,要为他摘帽,郑说:“我没有什么帽子可摘,是来要求解决党籍问题。”1979年3月4日,省委关于改正“郑、王反党集团”冤案的请示报告中认 定:复查结果证明,这个“反党集团”是根本不存在的冤案,应予改正。

    原所列罪状的“证据”之一说:“郑、王有野心,郑想当省委书记,王想当组织部长。”1979年1月22日的《复查报告》说,1954年省委反地方主义后,郑被提为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并一度代理省委秘书长的工作,搬到省委书记处办公。搬办公室是省委办公厅安排的,不是郑敦擅自搬去的,后来却成为了“有野心,想当省委书记”的罪状。原《决议》说,王镜如想当组织部长,根据是我曾对一干部处长说:“郑的工作省委另有考虑,我以后要考虑组织部的全面工作,你把组织部的门市工作抓起来。”实际情况是1956年下半年,郑敦到晋宁任县委书记后,省委一位领导交代组织部的工作由我主持,我让干部处长抓好门市工作,属于组织部的正常工作职责和安排,不能说明我有“野心”。

    “证据”之二说:我和郑敦商量要把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王静调到省妇联工作,这是排挤和打击老同志。实际情况是王静经常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省委领导研究,调妇联工作,我并未参与此事的讨论,更不存在排挤王静的问题。

    “证据”之三说:郑敦到晋宁兼任县委书记后,我经常与郑敦联系搞非法活动。实际情况是,郑敦下放晋宁任县委书记后,并未免去省委组织部长职务,日常工作由我主持,我与郑敦交换部内工作意见,完全属于正常的工作交往,怎么能说是搞“非组织活动”。

    “证据”之四说:省委整风揭批郑敦时,我不仅不揭批郑,反而对组织部的问题包揽承担责任等,并4次与郑密谋策划、通风报信。实际情况是,郑敦外出工作较多,从1956年下半年开始,组织部的日常工作基本由我主持。在省委组织批判郑敦时,该我承担的工作责任应由我承担,不应对郑落井下石,不是对他进行包庇,而是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谓通风报信问题,实际情况是,1958年3月11日,郑敦作了整风检查,当时还只是小范围批判,并未划为“右派”,省委一领导对他说,你可以找些人谈谈,几面都可以看看,当事人、第三者、自己,其他同志都是怎样看法。“意思是要郑敦主动找同志帮助帮助自己”。在这种情况下,郑敦找我征求意见,我对他谈了自己的看法。怎能视为密谋策划,通风报信。

    对以上“罪证”,经组织复查后,予以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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