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历程(十)“郑王反党集团”冤假错案的平反及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②

王称固 发表于2019-12-12 17:25:56

(三)关于两次发动向党进攻问题

    1958年《决议》说,从1956年下半年到1957年上半年,“郑、王反党集团”两次发动向党总攻,第一次总攻是1956年针对省、市、县召开党代会发动的,第二次总攻是1957年针对农村“阴暗面”发动的。第一次总攻的“证据”是:1956年召开省、市、县党代会时,郑、王提出“开好党代会的关键是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党的委员会成员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介绍候选人情况”,“通过候选人时应逐个通过”等等。实际情况是,开省党代会期间,郑敦因公外出,未参加会议,当时省委组织部提出开好党代会的有关问题,是省委1956年2月29日批准的《关于如何召开各级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的中心内容,这些中心内容是中央指示精神和原话,并非我和郑敦的意见,更非向党进攻。在省党代会上选举下届省委委员时,因省委没有详细介绍候选人情况,没有逐个通过候选人,引起了部分代表对省委有意见,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更不能说是向党进攻?

    1958年的《决议》还说,1956年省党代会后,郑、王还以总结党代会为名,发文通报各地党组织,以“不民主”和“反中央”的罪名继续向省委进攻。实际情况是:市、县党代会结束后,中央组织部通知,限时8月底将召开县、市党代会情况上报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于9月12日写了召开县、市党代会的总结报告,郑、王考虑《总结报告》中批评了有的县、市委没有按中央指示精神,即“详细介绍候选人情况”、“逐个通过候选人”,省党代会也如此,不好轻易上报中央,便立即请示省委如何办。之后,省委秘书长梁浩用电话转达省委领导意见说:“省委不批,要报由组织部自己报。”我只好在《总结报告》上签字,上报中组部下发地、市委组织部。我这样做是按组织原则向上级反映情况。省委领导后来指责我说,你们是省委的组织部还是中组部的分部,我感到委屈,因为我都是在按上级的指示工作,怎么能认为是向省委“进攻”。

    第二次总攻的“证据”是:1957年,郑、王配合社会上的右派分子搜集和夸大农村“阴暗面”材料,把农村描绘成“漆黑一团”,支持党内外反革命、坏分子喊冤、叫屈、翻案,辱骂党是“特权集团”,煽动学生和干部上街闹事,喊“打倒共产党官僚主义”,发动省委组织部的右派分子张贴攻击省委的反党大字报。实际情况是:(1)关于农村“阴暗面”问题。根据1957年4月27日中央《通知》,要求干部在学习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时,要调查分析农村存在些什么矛盾。按此要求,郑敦到农村作了一些调查,讲了一些农村实际情况,是按组织原则向组织反映情况,供领导参考,没有通过非法渠道传播,怎能认为是配合社会上右派分子向党进攻?(2)关于支持党内外反革命、坏分子喊冤、叫屈、翻案问题。实际是组织部按工作职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做群众思想工作,并非无原则地为党内外来访人员喊冤、叫屈。即使我们在接待群众时说话有误,也是工作水平问题,怎能歪曲为支持党内外反革命、坏分子喊冤、叫屈、翻案,更不能说成是“向党进攻”。(3)关于辱骂党是“特权集团”问题。事实是省委开展整风时,郑敦向省委提意见说:“省交际处不要每星期六为省委、省人委负责同志举办晚会及备办茶点糖果,老婆孩子保姆都去参加,群众反映特殊。”本来这是好的意见,却被歪曲为“辱骂党”。(4)关于煽动学生和干部上街闹事,喊“打倒共产党官僚主义”问题。事实是,当时昆明冶金工校广东籍学生因生活不习惯等问题,聚集向省人委请愿,省委派郑敦去学校做学生思想工作,并非煽动。至于学生喊了些什么口号,郑敦也不知道,不能把责任推到郑敦身上。(5)关于发动省委组织部的右派分子张贴反党大字报攻击省委问题。实际是某某等同志响应帮助党整风的号召,张贴了3张大字报,即《找保姆有方》《如此家庭教师》《裙带之风不可长》,这3张大字报,内容是针对几个领导同志的具体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既非捏造事实,又非丑化领导,怎能认定是“发动组织部的右派分子张贴攻击省委的反党大字报”?

    经组织核查认为,所谓两次向党总攻,不是事实,予以否定。

(四)关于匿名信的问题

    1956年6月,省委党代表大会期间,省监委(纪委)收到两封匿名信,中心意思是认为大会主席团没有发扬民主,没有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去做。由于我党长期以来主张有意见当面说出,光明正大,那时写匿名信在党内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省委在当时就找嫌疑人谈了话,进行了批评。由于我当时是党代会的副秘书长,有时列席主席团会议,对这个情况我清楚。

    1958年4月14日,在批判“郑、王反党集团”的会上,省监委的一位领导干部,揭发说我在省党代会期间写了匿名信,说是公安厅经过认真地技术鉴定,笔迹是我的,是用左手写的,是主席团的知情人写的。这一发言当时引起扩大会议的轰动,这对我又是一声晴天霹雳。接着主持批判会的马某宣布集中批判王镜如,对郑敦的批判暂缓。批我整整两天,当时我只能听和写笔记,几乎没有发言的机会,但匿名信不是我写的,我要声明。会场上其他的批判,是非界线不清,难以说清,而匿名信的问题,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易于辨别,可以查清。但当时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硬要强加在我头上定罪。

    同年5月,省委书记谢富治在党中央的八大二次会议上作了《省委与郑王反党集团的根本分歧》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说:“王镜如在省党代会期间……堕落到采用国民党的卑鄙特务手段写匿名信,攻击省党代会主席团和省委”,之后,省委将对“郑、王反党集团”的处分决定和谢富治的发言发到各县委,并利用报纸、广播广为宣传,在全省进行批判。

    1962年初,谢富治来云南,他曾说过:“郑、王反党集团有问题,划王镜如右派好像有点不实在,我脑子里是个问题。”省委原想改正一下,最终因“匿名信”没有平反,直到1978年12月中央55号文件下发后才改正。

    省委组织部、省纪委根据中央55号文件精神,为复查落实“反党集团”问题找我征求意见时,我对原拟稿中关于匿名信问题的提法:“因原件和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材料均不见了,匿名信即使是王镜如写的也不是问题。”对这个说法我有意见,我根本没写过匿名信,怎能推测说“即使是王镜如写的也不是问题”!后正式决定改为“不管是谁写的,也构不成反党性质。”这个结论仍未澄清匿名信是否王镜如所写的是与非。

    匿名信问题,从1958年4月批判我起,20多年一直是我的“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决定了我整整21年的政治命运,而且成为定我为“右派”的最关键的罪行和“反党集团”头子之一的重要依据,对我的精神压力太大了。1957年,我因公出差出了车祸,右臂骨折受伤,但仍然可以写字,不了解情况的人想当然地认为我是用左手写字,竟然谎言编造我用左手写匿名信。此外,根据当时我的处境和位置,经常可以和省委领导见面,有话直说,有什么必要非这样做呢?郑、王反党集团政策落实后,对这个问题我本不愿再想,但有时又难免纳闷:匿名信原件和公安厅的技术鉴定材料为什么不在了?百思不得其解。

    落实政策10年后的1989年1月,省委副书记孙雨亭又问起我匿名信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支持我提出申诉。特别是在他去世前,还给我打电话表达了应予纠正的态度。因此,我才又向省委提出申诉,要求把匿名信问题查清。为此,省委组织部通过向省档案馆、省公安厅认真查证,均无匿名信原件及文字技术鉴定材料,也无证据证明匿名信是王镜如所写的事实依据,并再次通过与当时在省委书记处任书记的于一川、马继孑L、孙雨亭同志查证,三位省委领导均认为原定“匿名信是王镜如所写”没有依据,可以去掉。至此,省委组织部向省委上报了复查报告,经省委常委1989年11月28日讨论决定,将1979年1月《复查报告》中对“匿名信”问题“不能予以认定”改为“依据不实,应予否定”。并将此决定于1989年12月4日发省顾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党组,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使这个“莫须有”的罪名折腾了30余年才划上了句号。

    (五)关于执行地方主义、宗派主义干部政策,打击老干部,培植私人势力问题

    1958年《决议》说,郑、王“执行地方主义、宗派主义干部政策”,一方面打击有革命经验的老干部,另一方面又把他们控制的省委组织部作为基地,到处安设据点,包庇重用坏人,提拔未经改造的知识分子干部。

    这条“罪状”完全是颠倒事实,并无实据。在执行所谓地方主义问题上有3个情况需要说明:一是1954年2月,省委确实对原云南地下党省工委书记、时任省委秘书长、组织部长的郑伯克同志的“地方主义”进行过批判和处理,使郑蒙受了不白之冤。以后“地方主义”也就成为打击地方干部的一根棍子,使一些原地下党和“边纵”的干部受到伤害。由此对云南地下党和“边纵”的历史评价也很不公正。

1982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省委为郑伯克恢复政治名誉。二是1956年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会议专门布置大胆放手提拔干部,经省委批准,省委组织部于2月4日召开了全省组织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中组部会议精神,并于1956年上半年在全省提拔了一批干部,共计8751人。这项工作结束后,省委组织部专门写了《总结报告》,并经省委批准上报了。这批干部(包括组织部的干部)的提拔,完全是按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经省委审查批准提拔起来的,并非我们个人所为,即使查出个别使用不当,也是工作中的问题,不能视为执行地方主义、宗派主义干部政策培植私人势力,更不能推到我和郑敦身上作为“罪状”。至于所谓“到处安设据点”、“包庇重用坏人”,“提拔未经改造的知识分子”等等,均不是事实。三是我和郑敦在工作中,对有缺点错误的干部进行批评的事例是有的,经领导批准调整一些干部的工作也是有的,属正常工作的职责,不能认为是打击排斥“老干部”。

    (六)关于煽动极端民主化问题

    1958年《决议》说,几年来,我们一直鼓吹“部门分工”、“党政分工”、“党社分工”,反对党委“包办”和“干涉”政府工作,反对支部“干涉”合作社工作,反对各级党委第一书记的作用,捏造“书记十大罪状”、“委员十大苦恼”,诬蔑书记“专断”、“不民主”,鼓吹下级“顶”上级,部门“顶”党委,向党委要“独立权力”等等。经组织复查认为上述说法是省委组织部根据1955年5月21日中央批准的马明方同志的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集体领导、发挥各种组织作用的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派出工作组对基层组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一些调查了解,反映了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所谓“书记十大罪状”、“委员十大苦恼”,部门向党委要“独立权力”等话,是从很多材料中摘录、归纳、整理而来的,并非我俩的原话,不应作为处理的依据。

    (七)关于反对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问题

    1958年《决议》说:“这个反党集团和所有右派分子一样,与党争夺农村阵地,反对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当农村土改结束急需在农村建党,以便巩固土改成果和领导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关头,他们对农村建党实行怠工。”“当农村党支部普遍建立后,省委适时提出加强支部领导作用,逐步撤销工作队时,他们又歪曲省委方针,辱骂工作队和老干部是包办代替、强迫命令的老祖宗,反对‘3年内全部使用双轮双铧犁’,‘到1960年坝区每个乡村通汽车’,‘用两年时间要绝四害”’等等。历史事实证明,当时对“大跃进”浮夸风、高指标的批评是对的,不应当受到指责惩处。关于郑敦在晋宁反对修水利和反对地改田问题。实际情况是因当时春耕大忙,为保证当年增产而集中劳力忙春耕,把当时正在施工而当年又不受益的大河东水库暂停下来,等春耕完后再干,这种决策是正确的,不应指责。还有当时省、地委强调地改田,而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为田的收入没有水浇地收人多,不同意改。据此,说郑和我反对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不符合实际的。

    以上“罪行”都经省委核查后一一澄清。三、冤案平反

    1979年1月22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纪委正式向省委作出《关于所谓郑、王反党集团的复查报告》,报告说,通过复查证明:原定这个案件是“一个有目的、有纲领、有组织的阴谋集团”是没有依据的,原决定中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实,很多是混淆和颠倒了是非,有少数属于工作中的问题。郑、王和其他所谓“集团成员”,没有不正常的政治关系和组织关系。这个案件,一,没有反党;二、不是集团,完全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冤案,并在《关于改正郑、王反党集团冤案的请示报告》中建议:撤销1958年4月5日省委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开除右派分子郑敦、王镜如党籍的决议》,撤销1958年5月4日省委《关于斗争反党集团首要分子郑敦、王镜如的情况报告》,并在适当场合公开宣布平反;恢复郑敦、王镜如同志的名誉,恢复党籍,恢复原工资级别,另行分配适当工作,档案材料根据中央组织部的统一规定处理;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谢加林、组织处处长臧野农两位同志,完全是因该案受牵连而被错定为“集团骨干分子”处理的,应恢复名誉,恢复党籍及原工资级别,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凡因该案受牵连的其他人员,由有关单位抓紧复查,实事求是地尽快作出结论,及时平反。如因该案或主要因该案牵连受到错误处理而无其他问题的,即与该案同时宣布平反;如有其他错误,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对待。 

    1979年3月4日,云南省委同意上述《报告》,上报中共中央审批,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79年4月7日批准同意,为该案平反。1979年4月13日,省委正式发出《关于改正(郑、王反党集团)冤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县委,省属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按中央、省委批示做好善后工作,凡因该案或主要因该案而受牵连的,即与该案同时宣布改正。

    从1958年4月7日我被隔离审查,到1979年4月7日,中组部的正式批复,整整21年,我终于盼来了澄清冤案的一天,与此案受牵连的1000多人也得到了新生。

    现在,“整风反右”虽已成为历史,但对历史,尤其是痛史不能回避,不应淡化。回顾过去,作为这段历史的亲历者,不论是被害者,还是执行者,只有深刻了解过去所犯的错误,走人的误区和弯路,共同总结这段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才能加深对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自觉性;同时,对当前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从历史镜子里见其影子,从而提高识别力,注意防范,使过去“左”的历史的教训被正确认识,变成为精神财富。留给世人和后代以真实的信息,把真相告诉人民,让大家都明智一点,坚强一点。如果当代人淡忘了刚刚过去的这段痛史,后来人又不知道这段痛史,那才是真正的悲剧。另外,如何看待当时在位的同志,也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党的干部大部分是从战争年代急风暴雨式的斗争中走过来的,对在和平年代怎样建设家园还是一个摸索探寻的过程,因此阶级斗争的弦一直绷得很紧。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许多干部在运动中难免不为“左”所左右,因而,搞不好不是“左”的路线的执行者,就是“左”的路线的受害者。如1958年,省委书记处书记、省长于一川在位,“郑、王”一案的许多事都是由他主持定的。但在1964年的“四清运动”中,于一川、梁浩(省委常委、秘书长)也被定为“于、梁反党集团”,于一川被送到河南的一个拖拉机厂担任党委书记。于一川1978年平反后任河南省顾问委员会主任。1978年,在复查“郑、王”一案时,云南省委负责落实政策的同志到郑州找到他,他对纠正“郑、王反党集团”这一冤案的态度非常明朗,他讲当时的省委“头脑发热,错了,应当纠正”,十几年前,我因参加党史工作会议路经郑州,当时于一川同志住医院,原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岳肖峡同志陪我到医院探望他。见面后他非常激动,拱起双手,说:“镜如同志,我欠了你的账,对不起……”这说明,当时许多“整人者”,既是“左”的错误路线的执行者,也是“左”的路线的受害者。1958年,我成了“集团”的头目之一,是受害者;而在此之前,我又是执行者。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省委组织部被划为右派的有16人,当时我还兼任省级党群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党群系统的人被划为右派的都要正副组长同意,且大都是我签的字。现在,“整风反右”已经成为历史。而作为这段历史的亲身体验者,不管是被害者,还是执行者,共同总结这段历史的经验教训,从历史中反思,从苦难中吸取教训,使之成为一面镜子、一座警钟、一本历史的教科书,让人们记住胡耀邦同志生前说过的一句话:“今后这种整人的事,不要再发生了。”让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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