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训令》见证战争年代治安管理工作

刘晓东 发表于2021-11-22 1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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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安警史馆的历史档案里,有一张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的训令,这是山东省鲁中区第一(泰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以政府和公安局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主要内容是针对解放区流动性经商者进行登记管控,目的是防止敌特分子借机到解放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强化解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全文如下:

 

    鲁中区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训令(公字第三号)

最近各地发现许多商人私去顽区经商者,个别奸商与敌勾结,接受任务借以刺报我军政消息,来根据地内制造谣言。或扰乱金融,致使人心惶惶,市场不稳,也有些贫苦小商贩,确为其生活问题来往于敌区经商者致使鱼目混珠,亦难分辨,为此制定统一“商人出境证”,由各级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慎重填发(县级侦察股长或局长亲自负责,区级有区长及公安员负责亲发),凡贫穷及有保证的商人到敌区时,每次一定布置以适当任务,限期返回详细回报,严加管制,以防奸商为敌利用,各级政府应推动军民群众团体进行深入动员,民兵自卫队盘查站,缉私队,应秘(密)切结合起来,在各重要城镇路口严加防查,防备奸商活动,在执行防止商人收买感情用事等不良倾向。

对这个工作,刚开始缺乏经验,希各县府公安局随时总结经验,报告“商人出境证”,可根据其具体情形有重点的分发到区使用。

    此令

    专  员  赵笃生

    副专员  刘舜卿

    局  长  张洪林

    副局长  夏新生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钤印:山东省鲁中区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防)

 

从这份原始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解放战争初期山东解放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审时度势,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强辖区治安管理和反特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度重视。行署和公安机关联合发文,把社会治安管控工作上升为政府工作,并明确规定各县级、区级单位的领导责任。

二是有的放矢,针对往返解放区、敌顽区的商贩暴露出与敌勾结的苗头性问题,对造谣、刺报、扰乱金融秩序等隐患深入研判,迅速开展专项部署。

三是科学管控,对辖区内的经商人员尤其是流动性商贩进行身份审查,慎重填发“商人出境证”,防范被敌利用。“商人出境证”制度有效过滤了奸商和敌特分子,掐断了他们的犯罪途径。

四是借力使力,争取和发动政治过硬的商人和贫穷商贩,布置任务,要求其限期返回,并详细汇报情况,将这部分人员变成民间情报侦察力量。

五是广泛发动,动员军民群众团体参与管控,整合公安机关、民兵自卫队、盘查站、缉私队力量,并提出要求,严防敌人收买玩忽职守的问题发生。

六是及时总结,要求各县在具体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根据情况有步骤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按照《鲁中区公安保卫资料汇编》记载:1946年6月以前,国内环境相对稳定和平,泰安公安机关配合政府处理战犯,开展反奸诉苦,收回土地,开展减租减息、土地革命和参军支前工作,国民党特务可能借机搞破坏活动,军民群众忙于生产,容易产生麻痹思想。面对这种情况,党中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特情工作,强化内部保密保卫工作。1946年7月之后,国民党政府为抢夺胜利果实,撕毁停战协议,大举向解放区和军事重点部位进攻,国内阶级矛盾成为主要矛盾。泰安公安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迅速由同日本帝国主义、汉奸特务的斗争,转化为同国民党反动派及其特务和一切反动势力的斗争。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按照党委部署,积极保卫土地改革和减租减息顺利进行,开展反特和打击镇压还乡团反攻倒算活动,布置点线情报网,发展情报员,配合部队作战。为维护解放区治安稳定,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群众性的反奸教育,二是加强户政工作,对常住城镇人口进行统计,对敌伪反动党团和据点进行梳理,三是清查处理敌特人员,四是加强特行和枪支管理,五是严惩反革命分子,六是在边区加强反谍报工作和外来经商者管理。

这份珍贵的历史文件,充分印证了解放战争时期泰安公安机关在行署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流动商人敌特活动进行管控的文献记载,为泰安公安工作留下了宝贵的历史实物证明。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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