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问题

星光 发表于2019-12-31 16:31:06

湖北省文物古建筑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以两处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钟祥明显陵为代表,构成了诸如三国文物建筑、宗教建筑、明代王陵建筑、少数民族建筑、历史名人纪念建筑等几大系列。而以明清古民居、祠堂为代表的,包括戏楼、会馆、牌坊、石桥、亭阁等在内的乡土建筑亦具有较独特风格,如鄂东南具有徽派特点的穿斗和抬梁式民居,鄂西北四合院式会馆、宗祠,鄂西大水井、鱼木寨古民居建筑群、杆栏式吊脚楼等均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多年来,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受到局限。全省历次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所占比例较小。近些年来,这一状况有了较大改变。2002年,湖北省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一批乡土建筑,如通山王明藩府地、宝石寨古民居建筑群、赤壁新店明清石板街等列如其中;2003年,设立了省古民居抢救保护专门机构,在全省60余县市开展了古民居资源调查,掌握了200余栋古民居建筑资料;实施了木兰湖明清古民居抢救保护工程,集中搬迁保护古民居十余栋。2006年上半年,省政协副主席蒙美露携省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赴咸宁、黄石、大冶、阳新等市县视察古民居抢救保护工作,省政协文史委以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0号重点提案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古民居保护工作的建议》,为督办这一重点提案的落实情况,2006年12月,省政协副主席武清海携文史委一行视察了位于黄陂区木兰湖的古民居搬迁保护项目即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建设施工现场,召开了省政协重点提案现场办理座谈会。乡土建筑及古民居的抢救保护日益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与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带来农村面貌的大变化,但一些地方在规划新农村建设中,对乡土建筑保护重视不够、有较随意拆除乡土建筑的趋向。尽管古民居的居住功能已不适应现代人的居住要求,然而,新农村建设毕竟不等于“新村庄”建设,如大冶“水南湾”古民居群,建筑遗址尚存却被砖混结构的水泥建筑混杂和包围,破坏了原生态及历史文化环境。因此,乡土建筑及村落类型历史建筑群落的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既面临机遇、也面临许多新的文物保护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乡土建筑保护应该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提高认识,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工作部署。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必将带来中国农村面貌的巨大变化;要充分认识这一形势给乡土建筑及村落类型历史建筑群落的保护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充分认识面临的文物保护任务将更加繁重。

乡土建筑是依然保持着活力和现实生活功能的社会历史演变的例证,在当前文化全球化趋势下,乡土建筑对于表达地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传统的传承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理念的进步,文物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大量原先价值未被发现、未能列为保护对象的文物被重新认识,乡土建筑等日益受到关注。因此 ,要充分认识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这一文物保护任务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

继续做好基础性工作,有步骤地实施各项保护

积极配合已经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继续做好乡土建筑的调查和资料搜集。乡土建筑被列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一项新的重点门类,应按照国家文物局的部署依照科学的方法步骤开展普查;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民居类文物建筑,应尽可能地进行实际测绘,以留取建筑资料。

继续将具有较高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乡土建筑陆续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全省公布第四批9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乡土建筑占了较大比重,一批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得以公布。在目前已启动的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中,各地应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未被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而确实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依据文物法规,依然可以直接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凡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切实做到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护管理机构”(文物建筑群应设置专门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进一步研究、制订乡土建筑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的规范内容,制定乡土建筑的保护规划是目前可行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既可制定文物建筑群保护规划,也可制定重要文物单体建筑的保护规划,以此明确其保护内容,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制定这一保护规划,应特别注意村落类型历史建筑群落及历史文化名村(镇)的保护,即不仅要保护乡土建筑本体,更要籍此保护其赖以传承的原生态及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土地、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坚持实行有文物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实施乡土建筑的维修施工。对于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要按照“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的文物维修施工原则实施维修施工,以尽可能地保存珍贵的历史文化信息。

继续实施木兰湖明清古民居抢救保护(暨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工程。对部分原生态已遭破坏、原地无法保护、但确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和丰富民俗文化内涵的古民居,经过专家论证、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由“湖北省文化厅古民居抢救保护中心”作为项目法人,通过向村民(居户)征购、搬迁原建筑、在黄陂区木兰湖集中复建为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的方式,对部分古民居实行永久性保护。古民居建筑博物馆应在完成复原陈列布展及安排民俗文化活动内容基础上,争取在适当时候对外开放,成为一个向社会提供认知、体察古民居建筑艺术和历史文化、民俗内涵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其诸多条款对乡土建筑的保护具有法律规范意义。

如关于维修保护,应按其第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采取积极保护措施,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的规定实行。

关于易地搬迁保护,应按其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并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可以置换或者征购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实行。

关于保护历史环境风貌,应按其第九条第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景观的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治理”的规定实行。

乡土建筑较集中市、县的地方政府可相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出包括严厉打击拆卸、盗卖乡土建筑文物构件、经营及走私活动的有关规定等。

加大对乡土建筑保护的投入

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保护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应将文物维修、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基数增加的基础上,应根据已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于资金支持,用于进行必要的勘测、编制保护规划,以及抢救性维修保护的补助,避免发生重大险情。

地方政府应研究给予乡土建筑产权所有者适当优惠政策,如合理解决这部分居户(农民)建房宅基地问题,以避免农民在建新房时、以及乡村建设中随意拆除乡土建筑的建设性破坏现象发生。

发挥多方面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利用乡土建筑资源发展旅游,促进乡土建筑保护

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机制是保护乡土建筑的有效办法。这方面,阳新县豫皖村依此对李氏宗祠的保护做得非常好。即要启发和提高乡土建筑产权所有者(乡村基层政权、族群、居户)的文物保护意识,充分调动产权所有者自发保护乡土建筑的积极性;要结合村规民约、祭祀、民俗文化活动,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乡土建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开放参观旅游获取经济收益,进而促进乡土建筑的保护维修。咸宁市咸安刘家桥、通山县大府地、宝石寨古民居群等都具备有利条件,可与旅游部门联手,探索利用乡土建筑及民俗文化资源扩大乡村游、民俗游的路子,通过试点加以推广。

(载于《湖北文化》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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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咸安刘家桥,村内尚存清代民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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